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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图片版权 找网店索取“使用费”
日期:[2019-04-19]  版次:[A10]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粤检宣报道 谎称拥有图片版权找网店索赔,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月18日,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因为以侵犯图片版权为由敲诈12万元,夏某等三人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苏先生在某电商平台开了一家卖手表的网店,“为了显得好看”,他从网络上找了一张没有任何标志的手表机芯的图片放在店铺链接上。可在一段时间之后,他的店铺链接却被查封了,一查后台发现,有自称是某信息技术公司的人员以拥有这张图片的版权为由,投诉苏先生侵权。

考虑申诉的期限及成功的可能性,苏先生添加了投诉人留下的QQ号,对方表示,需要支付3万元予以授权,这样才可以继续使用,不支付的话,那就只能删除链接。

在支付了3万元的图片使用费用之后,对方撤销了投诉。据了解,遇到这样情况的店家不是个例,一家卖插座的网店店主蒋先生表示,网络上搜索的一张场景图,被他人以拥有版权为由进行投诉,导致销售链接被查封。最后,蒋先生也是通过QQ向对方支付了3000元的图片使用费。此后,有店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8月,犯罪嫌疑人夏某等3人被抓获。

原来,夏某成立了公司,并招聘李某、方某等人,伪造了相关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等,通过发起知识产权投诉,谎称一些网店上的商品宣传图片侵犯了其版权、或谎称一些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等,并向相关商家索要“授权使用费”,其中仅10单即成功敲诈12万元。

2018年5月,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依法对夏某等3人提起公诉,夏某等3人均如实供认了罪行并退回了被害人被敲诈的费用12万元。近日,深圳福田区法院已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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