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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指标可自由租赁?约定无效
日期:[2019-04-19]  版次:[A10]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麦婉诗 通讯员阚倩报道 购车指标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又可能带来哪些法律风险?新快报记者近日从广州天河法院获悉一起租赁购车指标产生纠纷的案件。

近年来,广州市实行车辆限购限行,购车指标已成为稀缺资源。一些无购车指标的人采取向有指标但不用车的人租赁指标的方法,以规避政府车辆调控政策。部分二手车从业机构看中这其中的利益,也发展起购车指标租赁业务。

朱某是二手车车行人员,专门从事租用购车指标业务。2017年5月,陈先生与朱某约定,朱某租用陈先生名下的一个购车指标,租金可以按每年使用费4000元或按每次过户租金500元方式支付。朱某可反复使用该指标,也即该指标可使用在不同的车辆上,若按后者方式支付租金,则车辆每过户一次,就需要支付一次租金500元。陈先生声称未收取任何租金或使用费。

在签订上述协议的当天,朱某用陈先生名下的指标购置车辆。两人同时协议,朱某应在陈先生要用指标时尽快归还。一年后,陈先生多次催促要求归还指标,朱某拒不归还。

2018年5月,陈先生将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租用指标协议》无效,并要求朱某返还车辆指标。

法院认为,陈先生将其车辆指标租借给朱某,造成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车辆登记名义人的分离,使车辆登记管理制度目的落空,必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双方带来不可控的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的规定,法院认定,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确认双方签订的《租用指标协议》无效。

2018年11月,天河法院判决,确认陈先生与朱某签订的《租用指标协议》无效,朱某向陈先生返还车辆指标。陈先生与朱某均存在过错,分别承担50%的诉讼费。天河法院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天河法院民二庭法官赵心晶表示,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性物品,机动车所有权人与登记人的错位将导致在厘清责任主体、处理交通事故和违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多方面的混乱,有损基本公共利益。本案双方当事人利用车辆指标租赁的形式,恶意规避行政管理,违反行政机关对稀缺资源分配的管理秩序,损害的正是机动车管理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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