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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有过错 患者成植物人熬了十一年 去世已四年 因二审改判家属申请再审
日期:[2019-05-08]  版次:[A06]   版名:[城事]   字体:【
■图/廖木兴

成为植物人十一年,去世已经四年。因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的纠纷,依然还在持续。

陈阿姨家属认为,根据医疗鉴定报告显示,医院方面对麻醉风险的预见性不足,未尽谨慎的义务,存在过错,为此向广州越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一审判决认定院方承担70%的责任,合计赔偿129.8万余元。随后医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多项数额认定过高并作出改判,将十一年护理费从72万元调整为17万元,1.5万元的交通费调整为2000元,医院同样承担70%的责任赔偿即55.25万元。

面对这样的结果,家属认为这10多年间家庭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这数额严重超出实际情况,日前,家属已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接受全麻手术 因缺氧致植物人状态十一年

因子宫、卵巢有病变,怀疑有肿瘤,58岁的陈阿姨于2004年6月22日前往位于广州的原广州铁路中心医院(现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后,6月29日上午9点半开始接受全麻+硬麻下行腹腔镜下左附件切除术。

12时从手术室出来等电梯时,陈阿姨出现口唇发紫、脸色发青的情况,但当时家属无法找到医生反映这一异常情况,在运送过程中一直没有配备氧气和辅助呼吸工具,12时05分回到病房,“直到12时25分发现患者无法自主呼吸后,医院才安排注射肾上腺素。”陈阿姨家属说。

同年7月6日,医院方面组织院外教授会诊,记录显示:“术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持续约1分钟),经过急救,心跳、呼吸恢复,但脑复苏的效果仍昏迷,体查仍处于浅昏迷状态,考虑诊断为:缺氧性脑病。”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此次院外教授会诊距离陈阿姨昏迷已经6天了,会诊结果称,陈阿姨会否成为植物人是最为关心的方面,“目前有抢救恢复苏醒的可能,但患者年龄偏大对恢复有一定的影响。”

在ICU病房治疗后,2004年8月,陈阿姨转入神经内科作进一步康复治疗,此后十一年的时间内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2015年2月23日,陈阿姨在该院去世。

医疗过错鉴定 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61%-90%

家属认为,当日11时40分,在病理结果未出、手术器械尚在患者体内、创口未清洗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过早拔出了呼吸机、拆下监护仪器,过早拔出气管导管,以及抢救不及时,导致陈阿姨长时间缺氧造成脑细胞大量死亡,导致成为植物人的悲剧,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本案涉及专业医学问题,越秀法院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记者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了解到,该鉴定书称,陈阿姨符合麻醉药物残留引起中枢性呼吸抑制和或外周性呼吸抑制(呼吸麻痹、舌后坠),导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的可能。

此外,该鉴定书表示,全麻手术结束后数个小时内,并不意味着全麻作用的消失和主要生理功能的完全恢复,再加上麻醉期间已发生的循环、呼吸、代谢功能紊乱没有彻底纠正,常易发生呼吸道梗阻、通气不足、恶心呕吐、误吸收或循环不稳定等各种并发症的危险。“若术后未精心护理和仔细观察,可能出现意外甚至死亡。”

据统计,术后24小时内出现死亡的报告里,如通过严密监测有50%应可以避免,可见必要的术后监测和积极的治疗甚为重要。

对于本案,陈阿姨在拔管后仅30分钟左右就被送回病房,而且在离开麻醉室前并无相关记录说明被鉴定人麻醉恢复状况,术后观察时间及仔细程度不足。鉴定结论显示,医方对麻醉风险的预见性不足,未尽谨慎的义务,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到当时原则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医方存在观察不严密的情况,认定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与陈阿姨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1%-90%,建议过错参与度不超过65%为宜(供法庭参考)。

一审 非患者本人签名 院方被判赔偿近130万元

对于65%的过错参与度,家属表示不同意,认为医院伪造病历应当加重其过错参与度,并质疑“麻醉记录是铅笔写的,是可以随意更改的。”

此外,在一审期间,陈阿姨家属还质疑一份落款为2004年6月29日的医院《麻醉前谈话记录》上陈姨的签名非本人签署,质疑院方篡改病历资料。越秀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麻醉前谈话记录》签名并非陈阿姨本人签署。

医院方面还表示,承担65%的责任明显过重。2004年麻醉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鉴定机构以推论的方式认定医方存在过失是依据不足的,由于2004年国家麻醉行业对于复苏期间的处理没有明确规范,各个医院有不同的做法,这期间的风险全部由医院承担不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该《麻醉前谈话记录》签名并非患者本人,故认定院方术前未尽到告知相关麻醉风险和麻醉方式的义务,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结合医疗过错鉴定的结论,法院认定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并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患者死亡损失,共计171.78万元,院方承担70%即120.24万元。

此外,一审法院认为,陈姨的死亡确实给家人带来了精神损害,结合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精神抚慰金7万元,以及鉴定费等,医院合计赔偿129万多元。

二审 十一年护理费 一审72万元二审17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医院方面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记者了解到,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医院应否对陈阿姨的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陈阿姨的各项损失的认定问题。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专家会诊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法合理,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因陈阿姨公司已于2004年10月被吊销,对该项请求不支持。家属看望、陪护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认为一审支持的1.5万元过高,调整为2000元。

关于数额较大的护理费,法院认为,陈阿姨出ICU病房后一直住院,有护士照顾,院方也请了护工全职看护,因此护理人数应以一人计算合理,采信院方主张,认定从2004年到2015年间的护理费为17.38万元。

2018年12月25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将各项损失数额改为78.93万元,院方承担70%,即55.25万元,加上7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2.56万元的鉴定费,医院合计赔偿648122元。

进展 家属申请再审 认为院方应担90%责任

对于二审判决,陈阿姨家属表示,在陈阿姨昏迷的11年间,为了唤醒其意识,其配偶与三名子女轮流换班陪护,晚间护理后次日还要上班,长时间的精神压力、高强度的体力付出,只因坚信她在某一天可以醒来。“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远远不能对家属所遭受的痛苦进行补偿。”

在再三思考之下,家属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明确表示对责任认定比例,以及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数额认定的异议,请求改判院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202770.78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陈阿姨家属认为,本案中,陈阿姨手术后过早拔掉氧气管、从手术室到病房过床的过程中没有安排医护人员跟随、运送过程中发现其口唇发紫后又联系不到医护人员,错过可以恢复的黄金时间,虽然当时没有全麻术后监测的国家强制标准,但院方的过错低级而明显,应承担90%过错责任。

家属还认为,陈阿姨处于植物人状态近十一年,需要24小时全程照顾。从二审法院认定的护工费数额倒推,护理费每月平均1300余元,无论是请一名全天护工,还是均分给三名护工,都严重脱离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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