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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公司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
日期:[2019-05-23]  版次:[A11]   版名:[世相]   字体:【

检察机关监督挽回上亿元国有资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召开“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五件检察机关查办民事虚假诉讼的指导性案例(即最高检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近年来第一次发布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件。其中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

据介绍,2017年至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5455件,其中提出抗诉114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786件,提出检察建议1529件,移送犯罪线索497件。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从表面上看,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取非法利益,但就其实质而言,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地利用国家司法制度实现个人目的,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骗取法院支付令

2003年起,国有企业甲农工商公司因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被诉至法院,银行账户被查封。

为转移甲农工商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产,甲农工商公司班子成员以个人名义出资,于2003年5月26日成立广州乙置业公司,甲农工商公司经理张某任乙置业公司董事长,其他班子成员任乙置业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

2004年6月23日和2005年2月20日,乙置业公司分别与借款人甲农工商公司下属丙实业公司和丁果园场签订金额为251万多元和1600万元的借款协议,丙实业公司以自有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乙置业公司没有自有流动运营资金和自有业务,其出借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甲农工商公司委托其代管的资金。

丙实业公司借款时,甲农工商公司在乙置业公司已经存放有1389万多元理财资金可以调拨,但甲农工商公司未调拨理财资金,反而由下属的丙实业公司以房产抵押的方式借款。丁果园场借款时,在1600万元借款到账的1-3天内便以“往来款”名义划付到案外人账户,案外人又在5天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等额资金划还给乙置业公司。

上述借款到期后,乙置业公司立即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偿还借款。

2004年9月6日,法院作出(2004)云法民二督字第23号支付令,责令丙实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2005年11月9日,法院作出(2005)云法民二督字第16号支付令,责令丁果园场履行付款义务。

丙实业公司与丁果园场未提出异议,并在执行过程中迅速与乙置业公司达成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丙实业公司与乙置业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以自有房产抵偿251万多元债务,丙实业公司还主动以自有的36栋房产为丁果园场借款提供执行担保。

2006年2月、4月,法院先后裁定将丁果园场的房产作价611万多元、丙实业公司担保房产作价396万多元以物抵债给乙置业公司。

案发后,甲农工商公司的主管单位于2013年9月10日委托评估,评估报告显示,以法院裁定抵债日为评估基准日,涉案房产评估价值合计1亿余元,比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价格高出9640万余元,国有资产受到严重损害。

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

挽回上亿元国有资产损失

2016年4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甲农工商公司经理张某贪污、受贿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乙置业公司可能存在骗取支付令、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遂将案件线索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与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共同办理该案。办案组经审查发现,乙置业公司与丙实业公司、丁果园场在诉讼过程中对借款事实等问题的陈述高度一致;三方在执行过程中主动、迅速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而缺乏通常诉讼所具有的对抗性。

此外,经审查张某贪污、受贿案的刑事卷宗,发现甲农工商公司、乙置业公司的班子成员存在合谋串通、侵吞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经审查工商登记资料,发现乙置业公司没有自有资金,其资金来源于代管的甲农工商公司资金。

2016年10月8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就白云区人民法院前述两份支付令分别发出穗云检民(行)违监(2016)4号、5号检察建议书,指出乙置业公司与丙实业公司、丁果园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借执行和解程序侵吞国有资产,损害了正常司法秩序,建议法院撤销涉案支付令。

2018年5月15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11民督监1号、2号民事裁定书,分别确认前述涉案支付令错误,裁定予以撤销,驳回乙置业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同年10月,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裁定执行回转,至此,1亿余元的国有资产损失得以挽回。甲农工商公司原班子成员张某等人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已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说明:为便于区分四家公司,以“甲、乙、丙、丁”区别,并非实际公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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