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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走账”获利540多万 男子躲藏两年后自首
日期:[2019-05-28]  版次:[A08]   版名:[世相]   字体:【

因涉及公职人员巨贪案,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贪污罪追究刑责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因沉迷网络赌球和澳门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广州花都区梯面镇一财政所合同制会计蓝某强侵吞公款7745万余元,因此被判无期徒刑。而帮他“走账”的密友潘某胜躲藏两年后自首。

据了解,2012年至2016年间,蓝某强利用管理财政所法人印鉴和公章等便利条件,以重复支出及虚构项目等手段,套取公款7745万余元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作为密友,潘某胜利用自己开设公司的便利条件为蓝某强“走账”,并违法获取收益。

案发后,潘某胜“人间蒸发”。在潜逃了近两年后,潘某胜在2018年6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昨日,潘某胜贪污一案在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潘某胜与蓝某强(同案犯,已判刑),合谋伙同多人通过提供无实际交易往来的公司或者单位,作为开具支票抬头和收款人入账提取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先后71次为蓝某强开具了95张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对公支票套取现金,合计金额人民币7700多万元。

套现之后,蓝某强将公款截留并用于赌博和购买车辆等个人开销,潘某胜从中收取4%-9%不等的手续费,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540多万元。2018年6月5日,被告人潘某胜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为蓝某强套取公款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称,被告人潘某胜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在共同犯罪中潘某胜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上,潘某胜表示,他承认帮助套现支票,但并没有合谋贪污公款,“蓝某强跟我说,这个钱是政府的日常开支,需要现金报销,是经过领导批准的,合法的”,在帮忙套现后,他从中赚取相应的手续费,“不构成贪污罪,应该是隐瞒犯罪所得罪。”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对于获利的540多万元,潘某胜将150多万元购买了商铺,其余的钱财均在澳门赌博输掉了。

在质证环节,其辩护律师认为,潘某胜并不知道涉案支票是贪污得来的,没有共同贪污的主观故意,此外,两人没有犯意联络,不满足共同犯罪的条件。

此案仍在审理中,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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