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的士司机见义勇为的应表彰奖励 乘客投诉的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日期:[2019-05-29]  版次:[A03]   版名:[城事]   字体:【
■三审稿肯定了出租车驾驶员的贡献,提出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进行表彰奖励。(资料图,图文无关) 新快报记者 毕志毅/摄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三审

自去年10月底《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以来,该条例草案内容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士司机拒载最高罚款2000元、上下班高峰期禁止交接班等规定更是成为城中热议话题。5月28日,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该条例进入三审。

与前两次审议相比,此次三审稿又有改动,其中最大亮点是进一步关注的士司机的权益,包括对于在维护公共利益中事迹突出的的士司机,政府部门应依法予以表彰奖励;与60周岁以上司机签订含有意外伤害保障条款的劳务合同等。

■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电召等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业协会应指导建立合理作价规则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手机软件、打电话等方式叫的士到指定地点,电召的士出行愈发火热。然而,有人提出,类似于电召等增值服务,却与路边招手即停的普通服务收取一样的费用,体现不出增加的服务价值。

针对这一现象,二审稿便提出,电召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意味着今后广州出租车运价或告别“一刀切”时代。然而,这类服务并非可以“漫天要价”或“坐地涨价”,此次三审稿便提出进一步规范,明确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新增了一项职责——指导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增值服务建立合理的作价规则。

此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表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认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属于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手段之一,没有法定的考核标准,也没有相对应的行为模式,不宜设定考核不合格的法律责任。因此,三审稿删除了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则吊销证件的规定。

60周岁以上司机每年应体检

签含意外伤害保障条款劳务合同

据悉,目前广州市部分出租车企业有返聘退休驾驶员的实践。为了出租车行业的稳定发展,保障乘客安全,二审稿便提出降低的士司机的从业门槛,其中包括驾驶员许可条件中的年龄一项放宽至未满六十五周岁。

广州市人社局认为,二审稿放宽从业年龄后,应当完善权利义务明确、驾驶安全保障等相关配套规定,以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对此,三审稿作出修改,明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驾驶员进行身体检查,并将体检报告纳入驾驶员管理档案。驾驶员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驾驶车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并收回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同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驾驶员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劳务合同应当包含运营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认为,出租汽车行业承担城市客运服务,通过优质、文明服务展示城市风采;且实际中,企业协助政府完成抢险救灾、交易会等任务,遇到乘客需要帮助时及时提供帮助,体现了高度的服务意识,弘扬了社会价值观,传播了正能量。建议对表现突出的企业和驾驶员,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因此,三审稿新增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政府指令性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或者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事迹突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一个周期内记分达到规定分值

暂停从业资格并重新考试

该条例早在上一稿便明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然而却未作更多的详细规定。

三审稿则有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明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从业资格并收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其进行培训教育并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同时,此次修改后亦提高了投诉处理的效率。有关部门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从此前的“在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变为本次的“在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缩减了一半时间。这将更有利于维护乘客合法权益,避免矛盾进一步深化。

此外,新快报记者还发现,对于此前热议的乘客“身份验证”内容,此次三审稿将其单独成文,不再放在“合理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的条文中,但具体内容并未变化:乘客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认为有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车载视频上传监管平台或者随同到就近的派出所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等方式验证乘客身份;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