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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放贵利” 黑团伙中3人被判死缓
日期:[2019-06-15]  版次:[A08]   版名:[世相]   字体:【

广东省高院对严少亮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终审宣判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全小晴 林浩颖报道 6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严少亮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上诉人严少亮、陈辉、张家宝等3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首要分子严少亮限制减刑;判处张荣青等3人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9名团伙成员被判处十七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该案是全国扫黑办重点督办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初,黄荣辉(已死亡)挂靠典当行放高利贷,严少亮等人参与经营,陈辉等人负责“追数”;他们还在惠州市惠城区开设娱乐城,经营歌舞厅、游戏厅等,并在游戏厅中设“啤酒机”赌档,以娱乐城和典当行为依托,通过招纳“小弟”,逐步形成以黄荣辉为组织、领导者,以严少亮、陈辉、张家宝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

2000年6月黄荣辉死亡后,严少亮接替组织、领导该组织,在惠州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广东高院认为,严少亮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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