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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交通违法“优驾容错”还须法律支撑
日期:[2019-06-20]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徐建辉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19日从河南省洛阳市公安部门获悉,7月1日起,洛阳警方将在市区推行“优驾容错”便民服务,符合条件的4种交通违法可免于处罚。据悉,这也是河南首例“优驾容错”措施。

人们常说“法不容情”,是说在严格的法律规定面前,容不得夹杂私情、“徇情枉法”。然而法律条文虽严谨固定,但司法实践却是复杂而多变的,可能各种情况都会遇到,有时难免会出现单一规定的法条不能完全适应各种现实情形的状况。

在这个时候,一方面需要执法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立法本义的情况下,尽可能兼顾个案的现实情境,充分发挥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努力使执法结果符合社会期待;另一方面则需要评估现实情势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趋势,加强统筹考量和顶层设计,及时对现行法律规定作出合理调整,使之更加适应客观现实,更好发挥其法律功能。

例如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而言,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固然没错,可是也要兼顾现实变化,体现“宽严相济”,该严的一定要严起来,该适当宽宥的也要考虑从宽。例如对于酒驾、超速、闯红灯这些主观故意、性质恶劣又非常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什么时候都不能放松要求、网开一面。可是对于一些由于路况不熟、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的“情有可原”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交通违法,却并非一定都要严惩不贷、一罚到底。

此次洛阳警方推行“优驾容错”、视情给予免罚“优待”的违法停车、未带驾驶证等4种交通违法,就属于“情有可原”这一范畴。其中,违停虽然也会扰乱交通秩序,但一般不会严重威胁交通安全,并且很多都是车主在情急之下不得已而为之,当下停车难的问题也是有目共睹;而“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也有不少是因为驾驶员道路不熟、地面标线未看清等原因所致,可能并非主观故意,通常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至于未带驾驶证、未放保险标志等,则完全不同于无证驾驶或未买保险,可能就是忘了而已。

那么,对于这些确有法律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要违法者此前一段时间内守法与安全驾驶纪录良好,仅仅只是偶犯、初犯,为什么不能考虑有条件“网开一面”呢?这样既能体现法治温度,又可以引导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纪录,这样不比“一刀切”罚款记分更为理想吗?

显而易见,执法部门这种创新探索和精细治理思路是值得倡导、鼓励和借鉴的,可以考虑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相信这必将受到广大驾驶人的欢迎,产生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不过,任何“执法创新”都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实施,否则就成了乱作为或“法外开恩”。应当看到,洛阳“优驾容错”新政虽好却并无具体法条依据和明确法律授权,可谓“名不正言不顺”。为此,真要深化拓展、总结推广的话,还需从立法层面为其“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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