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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朋友圈不是企业的“广告圈”
日期:[2019-06-27]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李英锋

据报道,6月25日上午9点半,在重庆市渝北财富中心上班的何月(化名)第一时间把公司下个月中旬活动的预热信息发到了朋友圈里,随后又在家族群里发了信息,“今天也请大家帮忙转发,点赞,谢谢啦。”随后,她又发了一个5元的手气红包。同样的微信对话,小何每天都要发到四五个群里,“一天下来红包都要发几十块。”但她没办法,因为自己那条活动微信的点赞数、转发数不够的话,公司会扣更多的钱。

朋友圈有着明显的私生活属性,是员工的“私圈”,而商业宣传、市场营销则是企业的“公事”。当然,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发展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员工自愿或者在企业的建议、引导下转发企业的商业信息,都是正常现象。但企业把转发朋友圈作为一项硬性的工作任务,安排点赞人数、带动转发人次等任务量,用“扣绩效”的方式强制要求员工在朋友圈转发企业的商业信息,就属于伸手过长,管理权越界,违背了员工的意愿,侵扰了员工的私生活,也涉嫌侵犯员工的劳动权益。

个人权利不能被随意干涉、侵犯。员工的朋友圈就是一个盛放个人权利的“圈子”,企业强制“征用”员工的朋友圈进行商业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员工的个人权利。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契约关系,每个员工都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对此,劳动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需利用朋友圈、公众号、QQ、微博等对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推介,那么,员工在朋友圈转发企业的商业信息是劳动义务,企业有权给员工下达朋友圈转发任务。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员工的上述宣传职责,也即员工没有对应的宣传义务,企业强制要求员工转发商业信息,就属于安排员工做了“分外事”,违背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显然,企业给员工转发朋友圈定任务,并以“扣绩效”作为未完成任务的惩戒措施,就属于制定与员工的切身利益有关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劳动纪律范畴,应当提请全体职工讨论,征求职工意见,否则有侵犯员工权益之嫌。企业针对未完成朋友圈转发任务的员工“扣绩效”也没有法律依据。

员工的朋友圈不是企业的“广告圈”,不是企业想用就能用。企业应该尊重员工的私人空间,尊重员工的“圈子”,尊重员工的劳动权益,守住管理权的边界和底线。针对企业的管理权越界行为,员工也可以通过与企业积极沟通、要求企业或上级工会干预、向劳动监察部门反应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守护自己的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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