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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8万办健身卡 患癌后余额能退吗?
日期:[2019-07-05]  版次:[A09]   版名:[世相]   字体:【

经广州黄埔区法院调解,由健身中心退还25万元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黄埔法报道 办健身卡后,出现得癌症这样的极端情形,消费者能够退款吗?新快报记者昨天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获悉,张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烦恼。

2018年初,张女士为了达到减肥塑形的目的,在广州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并进行大额充值,金额高达48万元。双方约定健身卡使用期限为两年。

不到一年,张女士就查出身患癌症。虽然张女士家庭条件不错,但巨额的医疗费,还是让其面临经济压力。此时,张女士想到自己的健身卡还有余额没有用完,希望健身房退还剩下的余额。

在遭到拒绝之后,张女士起诉至黄埔区法院,要求健身中心退回卡中余额28万余元。经过法院组织调解,张女士与健身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健身中心向张女士退还25万元健身费。

黄埔区法院商事庭一级法官王桂江指出, 在预付款消费中,常常因为以下问题产生纠纷: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款、经营者以合同约定为由,不同意退还余额。

本案中,张女士因身体出现重大疾病而无法继续进行健身,其对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存在过错,所以经营者应该在扣除实际已消费费用后,退回卡内余款。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预付款消费的计费标准是以多次消费换取折扣,所以在处理退回预付款时,如果完全按照卡中的余额进行退款,这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是不公平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本案调解中,并未按照卡中余额进行全额退款。

此外,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预付款消费约定而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由经营者单方制作的,故在合同中常常出现有利于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如“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王桂江法官表示,此类约定明显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应属无效条款。

黄埔法院提醒,市民办理预付款消费卡需谨慎,办卡前要仔细了解经营者信息,甄别出规模大、证照齐全、信誉高的商家;要理智消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能仅仅贪图优惠办卡;办卡时要理性冷静,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将约定的优惠、服务方式等以书面形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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