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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免责盖章”是霸王条款
日期:[2019-07-18]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斯涵涵

据报道,在超市购买商品时,你是否注意过收银员和商品一起递过来的收银小票?日前,经常在超市购物、且有保留购物小票习惯的成都市民周先生就突然发现,小票上比从前多了“一点”东西。原来,在超市购物后,收银员在周先生的收银小票上盖上了一个印章,“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周先生认为,超市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的公示告知,这个做法属于主动免责,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字面上看,“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就应该有个双方确认的过程,但记者调查,收银员在小票上盖章前,未作任何提示,顾客几乎对此没有任何察觉,一个特殊含义的免责公章盖上去,消费者却蒙在鼓里,超市方此前并没有相关的公示公告告知消费者,直接加盖,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依照法规,超市对所销售商品是否过保质期,具有实质性的审查义务,消费者没有义务去审查和确认,直接盖章免责是超市将责任推给消费者,不适当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如果消费者回家后才发现商品过期,即使加盖了印章,也不能免除超市的责任。可见免责盖章,并不能像超市所预想的那样能够起到免责的实际效果。

的确,最近超市行业遭遇了特殊职业打假人,一些不良之徒对商品进行调包和偷换,进而对超市进行巨额索赔乃至敲诈,这种“打假”行为让超市防不胜防、损失不小。各大超市、商业综合体都制定了一些措施予以防范,但是无论如何,不能把“打假”的“锅”甩到全体消费者身上,推卸责任、累及“无辜”的盖章之举实乃霸王条款。

实际上,防范职业打假人“假打”, 超市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比如加强商品进货渠道、存货批次的质量检查,保证商品安全可靠,建立清理排查规范,对于即将过期的商品进行下架清理,还可以利用如商品溯源系统、监控监测系统及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加大商品质量的技术排查,确保过期商品不对外销售,并对那些“打假”牟利的职业打假人要向监管部门投诉,依法建立行业黑名单,或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盖章免责当休矣。尊重消费者,尊重法律,依法抵御“假打”者,如此才能实现生意兴隆、信誉良好的行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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