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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人员不得推销母乳代用品 母婴设施应建未建场所最高可罚5万
日期:[2019-07-31]  版次:[A05]   版名:[城事]   字体:【
■廖木兴/图

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提交一审

7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和《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并听取相关说明。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雷建威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立法促进母乳喂养的议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广州为促进母乳喂养立法进入了“快车道”。根据修改建议稿,广州拟规定六类场所应建母婴设施,否则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为保护宝宝“第一口奶”,医疗机构应当在产妇分娩后一小时内,指导其尽早开始母乳喂养。

今年1月,雷建威等代表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联名提出了《关于立法促进母乳喂养的议案》,并附了一份先行撰写的“立法草案”。5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启动了母乳喂养立法工作。

据介绍,在5月启动促进母乳喂养立法工作后,6月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开始了草案条文的审议工作,地方征求意见并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和科学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

■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实习生 陈晓丹

亮点逐一看

亮点一

鼓励婴儿前六个月纯母乳喂养

《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中提出,为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政府可以对实行母乳喂养的母亲给予适当补贴。在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删去了这一条文。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博能解释说,有意见认为,认定母亲实行母乳喂养的标准难以界定,导致该条文可操作性不足。且与其他事务相比,对实行母乳喂养的母亲进行补贴的迫切性有限,因此删除。

同时,草案修改建议稿对母乳喂养的时长进行了界定,鼓励在婴儿六个月前给予纯母乳喂养,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内,在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补充其他食物。据悉,所谓“纯母乳喂养”,是指婴儿除母乳外不得接受任何其他食物、饮料甚至水。

亮点二

首哺时间为分娩后一小时内

医院是婴儿出生后的“第一站”,也被视为宣传母乳喂养的“黄金阵地”。

草案修改建议稿对婴儿首次哺乳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产妇分娩后一小时内,指导其尽早开始母乳喂养,产妇或者新生儿符合医学指征需要分离救治的除外。此外,在无需救治等情况下,产妇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应当实行母婴同室。

为规范医疗机构行为,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禁止医护人员在不符合医学指征情况下建议哺乳期妇女使用母乳代用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医疗机构宣传、推销或者免费提供母乳代用品。

记者了解到,所谓“母乳代用品”,是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在此前的草案中,条文曾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禁止医护人员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使用人工奶嘴或奶瓶作安慰物”。有意见认为,严格禁止给全部新生儿使用人工奶嘴或奶瓶不够严谨,因此在草案修改建议稿中予以删除。

亮点三

母婴设施应建未建场所最高罚5万

对于哺乳期妈妈而言,最尴尬的莫过于出门在外需要给孩子哺乳时,却找不到合适的地方。

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六类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设施:设置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或者计划免疫科等科室的医疗机构;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除外)、文化馆、美术馆、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儿童公园等旅游休闲场所;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

草案修改意见稿明确,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设施未建且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四

鼓励母乳捐献并发放营养补贴

记者留意到,条例中涉及了母乳库的建立。

草案修改意见稿提到,为了保障临床救治、促进科学研究,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在有条件、有需要的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库,向社会采集母乳,供有需要的早产儿、病重婴儿等使用。同时规定,禁止母乳库向母乳代用品生产者提供母乳。

为了提高哺乳期妇女捐献母乳的积极性,条例还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哺乳期妇女向母乳库捐献母乳。而母乳库管理者应当为母乳捐赠者进行免费的健康检查,并对捐献者发放一定的营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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