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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渗水楼下电路短路 输官司赔3万元
日期:[2019-08-07]  版次:[A12]   版名:[世相]   字体:【

被告人认为物业公司才是侵权人,广州中院驳回上诉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实习生刘慧丹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因为地板渗水导致楼下出现天花板发黑、墙体脱落和电路短路等情况,广州市天河区一业主被判决赔偿近3万元。

据了解,刘青、刘顺(均为化名)为天河直街某小区603房的业主。案发前一段时间,他们发现楼上的生活用水渗漏到自家的天花板和墙面上,开始并不是很明显,两人也没有太在意。可往后,两人发现家里渗水的地方越来越多,渗水的地方有发霉的痕迹,家里慢慢变得霉迹斑斑,并且渗漏严重时,还出现了电路全面短路的现象。

无奈之下,刘青、刘顺两人以703房及公共排水管漏水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修复漏水并赔偿损失等。

随后,两人申请对603房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天河区法院通过公开摇珠的方式选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2018年3月14日,仲恒公司出具的《房屋漏水原因鉴定报告》(下称《鉴定报告》)载明,天面板与烟管交接有渗水现象;其渗漏水原因为703房烟管口与主体交接处未密封好,楼上生活用水渗入603房所致,并建议要对渗漏水的部位进行重新处理。

不过,703房的业主佟刚(化名)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2018年6月13日,仲恒公司就异议出具《回复函》,再次明确了上述的检查结果。

为此,刘青、刘顺起诉,要求佟刚对703房烟管口与主体交接处重新做防水处理;此外,要求佟刚赔偿损失25394元,以及4个月的租金损失1.8万元。

经审理,天河区法院对仲恒公司现场勘查出具的《鉴定报告》予以采信,认定603房渗漏水原因为703房烟管口与主体交接处未密封好,楼上生活用水渗入603房所致。

对于佟刚抗辩称703房因楼上房屋渗水亦存在损坏,天河区法院认为,该损坏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佟刚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佟刚以此为由主张不予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至于因无法正常使用而空置所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佟刚须向刘青、刘顺赔偿空置损失4500元。

综上所述,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佟刚对703房烟管口与主体交接处重新做防水处理;顺赔偿603房的受损修复费用25394元以及空置损失4500元。

随后,佟刚提起上诉称,烟管属于整栋楼宇的公共设施,对该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属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故公共排烟管导致房屋受损的赔偿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703房基本无人居住和用水,据此渗入603房的生活用水不可能是703房的用水。

“导致刘青、刘顺财产受到损害的是小区的排水管、烟管等共有的管道设施,只是由于设计上的不合理,使公共烟管设备设置于自家的屋内。”佟刚认为,该致害源的所有权并非他个人所有,其并非相邻权行使人,不应成为被告,物业公司才是本案侵权人。

二审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佟刚虽然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且鉴定人均对其异议作出回复,没有改变原鉴定意见及评估意见。故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及评估意见,并无不当。

广州中院认为,佟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2019年7月19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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