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判决皮某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
(8月5日《北京青年报》)
点评:有人认为,在朋友圈发表言论,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即便辱骂、诽谤他人,其影响范围很小,一般不会受到惩处。殊不知,有不少网络侵权事件都是从小圈子的网络空间开始发酵,呈几何级快速传播,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案例中,当事人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朋友圈公开发布受害人照片,并配上关于受害人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已经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侵害,考虑到其个人朋友圈影响力有限,当事人被法院判处在朋友圈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情合理也合法。
“网怒族”应当汲取深刻教训,增强法治意识,在网络空间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