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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日期:[2019-08-10]  版次:[A03]   版名:[重点]   字体:【

个人缴费拟调为九档;满60周岁参保人如户籍迁移,其养老关系不转移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报道 8月9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制度,该厅对《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修订稿,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标准拟由原来的十档,调整为18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另外,修订稿称,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缴费标准补贴标准均有修改

根据修订稿,参加城乡居保的对象有了一定修改,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保的筹资方式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令人关注的是,此次修订稿中对个人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按照现行规定,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3600元等十个档次。修订后,标准拟改为:每年18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由于个人缴费标准修改,政府缴费补贴这块也有所修改。根据修订稿,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满60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够的可申请逐年缴费

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

参保人达到条件,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比如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含按国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也可经本人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修订稿称,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且还可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推动人脸识别等自主认证方式

相较于现行规定,修订稿特别提出要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保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由省社保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

与此同时,面对这几年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修订稿还提出,社保经办机构应以信息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推动人脸识别等自主认证方式,确认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状态。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稿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提出,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缴费

现行标准/年

120元

240元

360元

480元

600元

960元

1200元

1800元

2400元

3600元

●拟修改后的缴费标准/年

180元

240元

360元

600元

900元

1200元

1800元

3600元

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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