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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负责任制”有利破解维权难题
日期:[2019-08-23]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戴先任

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据新华社报道,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

药品质量出了问题,消费者却往往陷入维权难的困境,比如当消费者找出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维权,后者会将责任推给药品生产企业,消费者找生产企业维权,生产企业又以各种理由将责任推给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权益受损之后,可能还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就算经过一番折腾,终于维权成功,但势必会极大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这就让各责任主体无法再相互推诿自身责任,而把主动权、把由谁先行赔付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了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有效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题。

因为药品质量出问题而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是受害者,不能让他们“流血又流泪”,要帮助他们维权,让“加害者”无法推脱自身的责任,让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赔付。而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由受害的消费者来选择一个责任主体来先行赔付,更符合消费者利益。

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并不是把责任归到了一个“冤大头”身上,而是明确了责任,让所有责任主体再难以“相互推诿”或说集体推卸责任,有利于夯实各责任主体的责任。不管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还是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每个责任主体都可能成为先行赔付者,起到倒逼他们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关的作用,让药品质量在各个环节都更有保障。

药品质量事关重大,关系广大患者的生命安全。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这就需要多一些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这样“合理照顾”消费者的举措,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增加过错方的“事故成本”、违法成本。不仅是药品质量问题,像食品安全问题、网购纠纷等等,权益受损的消费者维权难,很大原因就在于维权成本高。根据不同情况制订不同的“首负责任制”,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畅通他们的维权渠道,把责任还给“加害方”,让维权者变得强势,扭转消费领域双方的强弱态势,让不法商家忌惮三分,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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