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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高峰不能交班 司机拒载企业也受罚
日期:[2019-08-24]  版次:[A07]   版名:[城事]   字体:【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1月实施后,上下班高峰期出租车司机禁止交接班。资料图

广州颁布出租车新规,今年11月起实施

新快报讯 记者黎秋玲 通讯员交通宣报道 上下班高峰期禁止交接班,驾驶员议价可以不给车费;驾驶员有错,企业也要受罚……8月23日,广州市人大正式颁布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并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即将实施的新规,市交通运输部门随即进行了解读。

乘客权益更有保障

司机议价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新快报记者查阅了解到,新《条例》规定,禁止出租车司机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并由行业协会指导经营者和驾驶员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指导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

旧《条例》规定,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等五种情形下,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但近年来,交通违法行为多发,为进一步规范驾驶员营运行为,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两种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例如车辆运营时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拒绝出具发票、未经乘客同意拼客、因故无法完成服务等。

司机拒载企业也要受罚

发生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将连带处罚企业。

市交通局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受网约车营运冲击及原运价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巡游车行业驾驶员收入大幅下降、人员流失和车辆停产严重。目前仍缺员近8000人。在此情况下,部分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不落实管理的主体责任,甚至默许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严重影响了企业服务质量与市民乘车安全。

新《条例》规定,只要企业所属巡游车发生由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的,就对企业进行处罚。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广州街头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车,大部分都安装着具有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功能的新型车载终端。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型智能终端的有关数据,都会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在对驾驶员营运监管、服务投诉核实处理、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将有关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相关运营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为加强企业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减少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新《条例》规定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后将处罚企业。

罚款幅度增加一千元

对拒载、绕道、中途逐客等违法行为,罚款幅度增加一千元。新《条例》规定: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载客、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无正当理由拒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规范、车辆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

发生多次违法行为,将被吊销从业资格。

首次将电召服务纳入监管

随着手机打车越来越多,新《条例》针对电召服务专门作出规定,对电召服务的驾驶员,要求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服务,特别是针对目前有驾驶员以电召为借口拒载、挑客的现象,规定“电召接客途中应当放置或显示‘电召服务中’标志”,防止驾驶员以电召为借口进行拒载、挑客。同时要求电召服务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驾驶员或车辆提供电召服务信息,保证线上与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并规定不得以竞价方式或者变相竞价方式安排客运服务。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服务:(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因故不能履约的,应当按照相应流程取消订单并告知乘客;(二)电召接客途中应当放置或者显示“电召服务中”标志;(三)乘客未按照约定候车时,应当与乘客联系确认。

司机权益更有保障

规定运价三年一评估 运价机制更灵活

新《条例》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优化了驾驶员准入条件,将最高准入年龄男女统一提高至六十五周岁。

为缓解驾驶员吃饭难、如厕难和上落客难等“三难”问题,近几年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设置了300多个巡游车临时上落客点、82个如厕临停点和23个就餐临停路段。新《条例》除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解决驾驶员“三难”问题外,还增加了人民政府应推动建设驾驶员综合服务区等规定,为驾驶员提供休息、用餐、如厕、车辆清洗和快修、充电等综合服务,以更好地满足驾驶员实际生产、生活需要。

新《条例》还加大了对“克隆车”和“蓝牌车”非法营运的处罚力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车外观或专用服务设施,对从事“克隆车”及“蓝牌车”非法营运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可以依法处置被扣押车辆,大大提高了各类非法营运的违法成本和震慑力。

加强了驾驶员

人身安全保护

旧《条例》规定,当乘客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时,当乘客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性物品时,当乘客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辆设施时,或当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影响乘车安全驾驶时,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近年来,乘客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和抢劫驾驶员财物时有发生。为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种可以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的情形,包括:乘客在上车前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或要求前往偏僻地区且不予配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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