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岳父之名购买解困房
●老人去世女婿无法继承
买房是一件大事,由于限购等原因,有人选择借名买房,却忽视了其中的风险。这不,广州一名男子借用岳父的名义买房,结果房子拿不回来。
1989年12月,徐某向广州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购买了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1996年,房屋登记在徐某名下。
陈某系徐某的女婿。1990年,徐某向陈某出示了《购房付款证明书》,内容为:徐某于1989年12月购买涉案房屋,所付的钱全部由女婿陈某所付,徐某共收女婿陈某人民币55138元,包括房屋价格款。
此外,该《购房付款证明书》还写明,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交由女婿陈某,今后涉案房屋产权归陈某拥有,徐某本人及其子女无权过问等。
从1990年起,这一套房屋由陈某交给他哥哥陈某生一家居住使用,陈某生死亡后由陈某生的儿子陈某明一家居住使用。
2013年4月12日,徐某死亡。2014年6月27日,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梁某生、梁某女、梁某有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屋由梁某生继承所有,法院根据三人的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后梁某生依据《民事调解书》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人为梁某生。
在继承了房屋之后,梁某生起诉,要求陈某明一家迁出涉案房屋;同时,陈某也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生、梁某女、梁某有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白云法院判决支持了梁某生的诉讼请求,对陈某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依据:根据《购房付款证明书》,陈某与徐某就涉案房屋的房款支付、产权转让等方面存在一致的约定,陈某可主张债权。由于涉案房屋的性质为政府统建的解困住宅,陈某并不具备购买解困房的条件,且涉案房屋交付使用后一直由陈某的哥哥陈某生一家居住使用,该事实已经违背了涉案房屋作为解困房的性质,故陈某与徐某之间的《购房付款证明》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何生廷 吉兰兰 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