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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四舍五入”侵犯ETC惠民政策的善意
日期:[2019-09-10]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张智全

据报道,为积极推动ETC安装使用,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创造条件,交通运输部今年5月印发《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但在江西,ETC用户10元通行费打完九五折后又被“四舍五入”成10元。国务院第七督查组日前对这项惠民政策进行了实地督查。

原本5%的ETC车辆通行费优惠,经过收费站的“四舍五入”,又基本回到了不打折状态。收费站这种明火执仗式的“抢劫”,不仅消弭了国家鼓励优先安装使用高速公路ETC的政策善意,也损害了ETC用户的合法权益,必须零容忍。

众所周知,“四舍五入”是在交易用现金结算时不能找零的情况下,经交易双方同意后,相互约定俗成的一种费用结算办法。此种费用结算办法尽管要求交易双方适当作出利益让步,但在客观上便利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双方一般都你情我愿。如果收费站在用户用现金支付车辆通行费时,因无法找零,经用户同意后,采用“四舍五入”办法结算,也属正常,且无可厚非。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ETC属于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即使小到一分一厘的费用,都可从银行卡直接扣划,根本不存在找零的情形。收费站在完全没有现金结算找零不便的困扰下,仍以找零不便为幌子,用“四舍五入”的办法结算车辆通行费,不仅有悖电子交易的基本结算办法,也涉嫌违法,是对ETC用户权益赤裸裸的侵犯,说其是典型的霸王行为,丝毫不为过。

法律背后是法理。《价格法》相关条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由于现行的ETC收费优惠幅度都为5%,优惠金额要么是整元,要么就是0.5元,一旦采用“四舍五入”的结算办法,收费站永远都是“包赚不赔”,这对ETC用户来说,显然有失公平。显而易见,收费站这种利用“四舍五入”结算办法来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已涉嫌侵犯ETC用户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必须依法对其当头棒喝。

推行车辆通行ETC电子收费优惠政策的本意,是为了提高车辆通行率,节约高速公路收费成本,减轻ETC用户出行负担,无疑是利国利民的善政。少数收费站之所以反其道用“四舍五入”念起敛财的歪经,除了监管乏力的因素外,在一定程度上也与ETC用户懒得较真的心态有关。故此,若要让“四舍五入”不再消弭ETC优惠政策善意,就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还必须坚持双向归因的治理思维,才能寻求到善治的最大公约数。

一方面,监管职能部门要及时祭出惩戒利剑,倒逼收费站修改收费系统设置,取消“四舍五入”惯例。另一方面,ETC用户也应主动对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四舍五入”潜规则“坚决投出反对票”。如此双管齐下,ETC收费中的“四舍五入”潜规则才能无处遁形,国家对ETC应用安装的优惠政策才能真正释放出应有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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