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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优先”不能脱离特殊性的考量
日期:[2019-09-11]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木须虫

据报道,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公告针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修改稿中提到,地铁可以设立优先车厢,在高峰时段优先车厢可以仅供残疾人、未成年人、女性等有需要的人士乘坐,对于乘坐优先车厢的其他乘客,地铁工作人员应当劝离。此规定在公告发布后便引发热议。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此规定最后是否写进条例,还需看公众反馈。

公共生活中所倡导的“优先”文明理念,是对必要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比如,公共交通中急救车辆通行优先,是因为救人或者救灾对时间的要求更急迫,又比如,公共场所予以残疾人照顾,在于他们行动不便,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轻松应对,这就要求在公平分配公共资源的同时,采取特殊的措施予以适度补偿,着眼的还是保护特殊群体,前提则是不丧失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这意味着特殊群体的特殊,一是区别于正常人的常态;二是群体规模占比有限。

在公共交通中倡导优先的确需要,比如在车厢内设置一些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专用座位,优先提供给相应的群体使用,给予他们应有的体恤与人文关怀,既符合人之常情的观念,又因不过度将座位资源特殊化,在人们可接受的范围内因而具有可行性。

但是设置女性优先车厢,显然会完全不同。女性与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的特殊性并不相同,在公交出行中与男性一样,唯一的区别是可能遭遇到“咸猪手”,但这是法律问题,应该从法律层面严惩那些敢伸手的人,而不是通过“优先”来救济。此外,女性是庞大的群体,一旦给予区别的优先对待,会带来资源分配的矛盾,即便再好的初衷,都不会得到现实的认同,遭遇执行的困境。

“提倡优先”不能脱离群体特殊性的考量,不能忽视对基本人性的审视,否则,失却了地气,不食人间烟火的文明倡导,会陷入理想化的窠臼。具体到促进文明行为的立法,富有争议又明显做不到的提法,更宜严谨。譬如,针对女性的关爱,在社会观念层面去提倡更合适,在观念渐近共识再入法也不迟,如“母婴室”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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