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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办结 清偿比例为1.5%
日期:[2019-10-11]  版次:[A17]   版名:[财眼]   字体:【

男子负债214万,破产后只需还3.2万

个人破产制度首个案例终于来了。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个人破产案例,该案成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行后第一起案例,而债务人蔡某也成为我国受益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第一人。作为个人破产制度建设的有益尝试,温州市已经启动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对于诚实的经营者而言,即使失败仍有一个制度安排,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创造机会。虽也有人质疑,清偿比例如何确定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公平,但可喜的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总算迈出了“第一步”。

■新快报记者 许莉芸 实习生 陈涛

个人破产温州“先试先行”

根据温州法院披露的案情,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9月24日,在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参与表决的4名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财产情况和确定其诚信之后,同意实行上述方案,自动放弃追偿其剩余债务。9月27日,平阳法院终结该案,这也成为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

首个个人破产案例如此快落地得益于监管的推动。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两个月后,温州市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温州中院还公布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借鉴和经验。据悉,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以来,温州法院对符合条件的19件案件启动清理程序。

破产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

此前,我国并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

个人破产相关法律制度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早已确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进伟对新快报记者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对债务人来说,若经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债务人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债务豁免,便有可能重新振作或者重新生产经营以渡过难关。

有业内人士担忧,这样的案例是否会对老赖起到一个示范作用?

其实,个人申请破产豁免债务也是有条件的。在9月27日,平阳法院终结蔡某案件时还签发了对其行为的限制令。限制令中则规定:蔡某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如“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令中还规定了,被执行人不能担任营利性、国有公司法人,因工作需要出入境需要报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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