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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伤人或罚万元 主人虐待或遗弃罚五千元
日期:[2019-10-13]  版次:[A03]   版名:[城事]   字体:【
■天河某小区市民在小区内遛狗。(资料图) 新快报记者 毕志毅/摄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昨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此番修订改动颇多,其中明确,养犬未登记若被查,公安机关将责令现场办理登记,不再给予三天的办理期限;对于不用犬绳致犬只伤人的情况,增加了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规定。同时,修订草案亦对养犬人虐待或遗弃犬只的行为开罚,不仅吊销证件犬牌,更罚款5000元。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颇受关注的养犬登记费征收标准,此次修订暂未涉及。

■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亮点 1

没牵绳遛狗致伤人 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

根据修订草案,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该用长度为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为犬只佩戴犬牌,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搭乘电梯时避让其他使用电梯的人员等。

此次修订加重了犬只伤人类似事件的惩罚,明确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或者未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如果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犬只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修订草案也明确了相应的罚则。根据不同的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可以进行处理。

另外,此次修订后条例更有“温度”。在现行规定的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的基础上,修订草案提出,虐待或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或送至犬只留验场所,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如此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随意遗弃犬只而带来的城市流浪犬增加的各类隐患。

亮点 2

狗仔长到3个月须登记 每户仍限养一只犬

登记是养犬管理最基础的一步。修订草案规定,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安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如果没有做好养犬登记,养犬人会有相应的处罚,甚至无法带犬只进美容所。根据修订草案,进行犬只诊疗、美容、培训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在为犬只提供服务前,查验养犬登记情况,不得为未登记的犬只提供服务。犬只需要紧急救治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先行诊疗,再查验养犬登记情况;发现未登记的,应当协助其进行登记。

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现场办理登记,对单位处每只犬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2000元罚款;拒不登记的,没收犬只。需注意的是,未按照规定为犬只安装电子身份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每只犬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对于市民养犬的数量,修订草案仍规定,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2000元罚款。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亮点 3

养犬管理费标准不变 小区有人养犬物业必须报告

现行养犬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此前,针对近年来部分市民认为缴纳管理费后未享受到相应的服务,一些市民拒交费、征收率不高的问题,市发改委曾建议参考外地做法免征养犬管理费。

然而,此次修订草案仍然规定,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这与现行规定的标准无异。

在小区如何文明养犬的问题上,修订草案还进一步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相应职责,明确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每季度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亮点 4

公安机关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不文明养犬将影响信用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仍将公安机关列为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其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为了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修订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养犬行政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力量和所需经费。

明确了部门分工后,如何发现不文明养犬则是关键。修订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市民发现违法养犬行为,该向谁举报?根据现行条例,相应的举报电话、邮箱等由公安机关公布。修订草案则进一步明确,市民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等途径进行举报和投诉。

另外,修订草案还提出,违反本条例,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养犬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处理后,可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分类监管。这意味着养犬不能太任性,否则工作、生活上寸步难行。

◎链接◎

如何提意见?

欢迎广大市民、市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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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0030

传真:020-83232847

电子信箱:gzrdn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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