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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再放宽
日期:[2019-10-16]  版次:[A20]   版名:[财眼]   字体:【

多个准入限制被取消

金融业加速对外开放步伐。昨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不仅取消了外资行进入中国市场资产门槛要求,还允许将境内公民存款门槛由此前的100万降低至50万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和合资银行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展业范围扩宽。这对于近年来看重中国市场然而由于各种监管、政策束缚难以大展拳脚的外资行而言,将迎来春天,但也有业内人士担忧虽然政策利好但外资行能否实现本土化经营,不再发生水土不服的情况?

■新快报记者 许莉芸 刘威魁

放宽外资行准入门槛

《决定》中,取消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需100亿美元总资产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需200亿美元总资产的要求,放宽了外国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限制。

此前,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可以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此次修改意味着,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据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截至2018年12月底,外资法人银行有41家,而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达115家。修改后,将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未来或将有更多中小外资行进入中国市场。

除了取消资产门槛限制外,修改后的外资行管理条例还取消了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这将吸引更多外资公司进入中国。

在今年6月商务部公布的最新版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就取消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境外投资者、唯一或控股股东必须为境外商业银行,非控股股东可以为境外金融机构”。而修改后的外资行管理条例中进一步取消了主要股东必须为金融机构的条件,这将吸引更多外资进入中国,不局限于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行定期存款门槛降至50万

不仅降低准入门槛,还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如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由此前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降低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更重要的是,还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同时明确开办人民币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对此,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主要是因为当前金融发展环境与此前《条例》颁布时相比已发生较大变化。“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已经可以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经营年限要求的时机已经成熟。”

此外,还放宽了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豁免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为了更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刘福寿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决定》中还新增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等创新举措。有观点认为,监管此举将进一步有利于外资机构加快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步伐。

据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介绍,此次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此外,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大多数外资公司则由于产权的有效约束、股东的审慎经营理念、面向全球市场的统一业务标准等,能够恪守保险经营的一般规律,较好地发挥了保险的长期保障与风险管理功能,很大程度上为中资保险公司的转型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参照;开放政策落实后,外资保险业务尤其是寿险业务将加快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渗透度的提升,其审慎经营理念的影响将逐步扩大,在长期保障业务发展方面的经验将会外溢,从而会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转型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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