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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特定公共场所须建母婴室 否则将面临2万至5万元罚款
日期:[2019-10-30]  版次:[A04]   版名:[城事]   字体:【
■广州一些重要公共场所已设置母婴室。资料图片


我国首部针对母乳喂养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我国首部针对母乳喂养的地方性法规即将出台!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根据程序,《条例》需经省人大批准后施行。这无疑将是广州立法进程中的又一块里程碑。

与二审稿相比,终稿改动不少。《条例》规定,面积超1万平方米或日人流量过万的六类公共场所应建母婴室,否则最高罚款5万元。同时,市、区政府应设立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补助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值得关注的是,终稿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对医疗机构和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其中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免费提供的母乳代用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政府应设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补助资金

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宁表示,关于《条例》中哺乳时长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推行母乳喂养的要求,提升全市母乳喂养率,明确了在婴儿出生后的前6个月,推行纯母乳喂养,但不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除外;对6个月到24个月内的婴幼儿,在为其补充其他食物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

要推行母乳喂养,少不了高标准母婴室的建设与完善。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分别作出相应的规定,对此,《条例》修改为“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儿科专科医院应当建设母婴室”。

与此同时,对于应当建设母婴室的公共场所,此次终稿进一步划定了范围,即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运输场所、公共文体服务场所、公共服务机构、旅游休闲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才需建设母婴室。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提出,除了明确新建上述规定公共场所母婴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外,还需增加规定“已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除此之外,此次修改后强调了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的独立设置,并满足通风采光的要求,同时要配备专用哺乳椅、婴儿护理台、婴儿安全保护椅等设施。

《条例》表明,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母婴室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接受免费母乳代用品

将面临最高两万元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关于对医疗机构和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过于笼统,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而这也成为终稿的一大亮点。

根据《条例》,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每年定期对全体医护人员开展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将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新入职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配备专业的母乳喂养指导人员,通过举办孕妇学校、发放母乳喂养指导手册等多种方式,对孕产妇普及母乳喂养的知识与技能;指导和帮助产妇在住院期间尽早给婴儿哺乳;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等。否则,将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免费提供的母乳代用品,或者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提供的设备、资金和资料。违规者不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同时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另一方面,对于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条例》亦明确,其不得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母乳代用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否则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母乳代用品销售区域设置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宣传母乳喂养优点的提示语,不然也将面临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医院不得向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捐献母乳

母乳捐献者有望获营养补贴

有意见认为,草案修改稿关于鼓励构建母乳捐献采集网络的规定不妥,有关鼓励设立母乳捐献采集流动站点、产后母婴康复机构采集点等规定,尚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暂不作规定为宜。对此,《条例》 删除“鼓励通过设立母乳捐献采集流动站点、产后母婴康复机构采集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集点等采集捐献母乳,构建母乳捐献采集网络”这一规定。

但同时,《条例》对母乳库运管、母乳捐献作出进一步规范,明确设立母乳库的医疗机构负责对母乳库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得向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捐献母乳,否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应当为母乳捐献者提供免费的健康检查和安全、卫生、便利的捐献条件,可以发放一定的营养补贴。

在备受关注的女职工哺乳期待遇方面,终稿亦有修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关于女职工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的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且不具备操作性。对此,《条例》删除该规定,具体规定仅保留“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亮点速览:

●关于母婴室建设:

一、下列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

(一)医疗机构;

(二)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五)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

(六)商业经营场所。

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设哺乳室,配备母乳储存设施。鼓励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场所统一建设哺乳室。

●关于女职工产假与哺乳期待遇:

一、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和奖励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女职工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立法之路

一、提出

2019年1月,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74名广州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立法促进母乳喂养的议案》。

二、进入立法程序

2019年5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同意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立法促进母乳喂养的议案》处理审议结果的报告,标志着《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一审:

2019年7月30日至3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

二审:

2019年9月29日至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对《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

表决:

2019年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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