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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置有毒废炉渣 三人被判向环境公益金账户赔偿51.3万
日期:[2019-11-11]  版次:[A06]   版名:[民生]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云法宣报道 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白云法院判决了一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系广东首例判决将赔偿款向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项目账户(简称环境公益金账户)直接缴纳的案件,亦是全省第一笔划入环境公益金账户的赔偿款,开启了环境公益金制度运行的先河。

私自处理固体废物及有毒废物

2018年10月起,田某友、杨某亮在未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及环保评测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某路161号一地块经办铝火法冶炼厂,从事铝火法冶炼铝锭业务,在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炉渣,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堆放于厂区内,未设置专用堆放场地,亦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2019年2月25日,田某友、杨某亮将15.12吨重的废炉渣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孙某兵,由孙某兵自行处置废炉渣。同年3月5日,该厂址被查处,并查获93吨废炉渣等物。

经鉴定,上述废炉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8类别有色金属冶炼废物铝火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初炼炉渣。

案发后,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对涉案现场的固体废物进行抽样鉴定及计量,发现属于有毒性危险废物有18.61吨,一般固体废物有74.03吨。

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按市场价格核定,现场的危险废物处置费为28.9万元、一般固体废物处置费为7.4万元。冶炼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危险废物外渗,造成土壤及外环境污染,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及修复等费用为15万元,合计共51.3万元。

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诉讼中,田某友、杨某亮承诺愿意支付相关废物处置费用、环境损害评估及修复费用。

经审理查明,白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友、杨某亮、孙某兵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友、杨某亮违规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产生处置费用36.3万元、环境污染评估及修复费用15万元,合计51.3万元,应当由被告人田某友、杨某亮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白云法院判处田某友、杨某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孙某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由于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述51.3万元赔偿费由被告人田某友、杨某亮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财政代管的环境公益金账户缴纳。

宣判后,田某友、杨某亮两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同意直接将诉讼中提交的51.3万元,作为赔偿款直接划入环境公益金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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