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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售完后将不再推出
日期:[2019-11-13]  版次:[A11]   版名:[民生]   字体:【

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 通讯员穗建报道 11月12日,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是为了妥善处理广州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通知对购房资格复核标准进行了调整、完善了资格退出并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

此前,广州曾向中低收入家庭推出经济适用住房。2012年,广东提出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广州此后不再建设经适房。市住建局指出,本批次剩余经适房销售完毕后,广州将不再推出经适房,市民可通过公租房或共有产权住房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

此次推出的经济适用房属剩余房源

2007年,广州颁布了《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推出兼具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的“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经适房”)。2012年,《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印发,提出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并明确不再新立项建设经适房。据了解,广州上一次经适房销售,还要追溯到2017年,此次推出的经济适用房属剩余房源。

所谓“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广州市已经立项建设,且截至本通知印发当日仍未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据悉,广州最后一批经适房为萝岗天鹿南项目。

三口之家年可支配收入需少于106980元

何人可购经适房?通知指出,经适房的销售对象为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下称“轮候家庭”)。在其购房前,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将对已登记购房意向的轮候家庭进行购房资格复核。

其中,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以3人户家庭为例)106980元,及与此收入线相应的资产限额。

同时轮候家庭需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还可通过两种途径享受住房保障

记者了解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可通过两种途径享受住房保障。一是符合广州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2016年广州出台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明确将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且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对象,列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第二序列,给予优先轮候。2018年广州又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此外,广州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正在制定中,届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轮候家庭也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规定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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