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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开办养老机构可享税费优惠
日期:[2019-11-21]  版次:[A04]   版名:[热点]   字体:【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提出了27条举措完善广东养老服务体系

新快报讯 记者麦婉诗报道 老年人反映“住不起”“住不上”“住不好”?养老服务举办主体反映“盈利难”“融资难”“用地难”?这些养老服务中的“堵点”“痛点”,究竟如何破解?11月20日,记者获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了27条举措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其中提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办养老机构可享税费优惠。

到2020年养老设施覆盖100%城镇社区

在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要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要求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到2022年,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工作机制,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一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以县为单位全面建立居家社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到2022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重点为失智老年人等提供托养服务

为保障困难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若干措施》提出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 2020年底前,各地要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的养老服务需求。此外,《若干措施》还提出,从2019年11月起,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和安全管理等问题,实施三年改造提升工程。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应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至少建有1间符合三星级以上标准,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加大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供养人员长期照护服务力度。

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申请划拨供地

在申请开办养老机构方面,提出要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若干措施》还提出要强化土地供给,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推进设施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在医养结合方面,到2020年,各地要普遍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到2021年,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有1家设有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或中医院等的养老机构。优化提升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推广护理服务、家庭病床进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

此外,《若干措施》还提出深化粤港澳养老服务合作,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境内民办养老机构待遇。推动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标准联盟,加强粤港澳三地养老服务人才交流互访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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