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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家庭暴力 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日期:[2019-11-28]  版次:[A07]   版名:[城事]   字体:【
■校园里的模拟法庭“庭审”现场。 新华社资料照片

昨天提请审议的广东相关办法拟规定

继山东、湖北、湖南3个省先后制定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后,广东的反家庭暴力法有望落地实施。

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请审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下称“《办法(草案)]”,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办法(草案)》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制止、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等方面入手,对上位法设定的预防教育、投诉处置、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结合广东工作实际,着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工作,彰显地方特色。

■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通讯员 任宣

现状 全省妇联系统家暴信访逐年上升 三年共受理1.4万余件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地方立法予以细化和明确。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许光介绍,目前,全国已有山东、湖北、湖南3个省先后制定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结合广东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上位法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制度规定,有利于确保上位法有效实施,加快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制定《办法(草案)》也是解决广东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据了解,广东省家庭暴力案件总体呈现量大面广、形式多、举证难特征。数据显示,2016年—2018年,全省妇联系统共受理家庭暴力信访14172件,约占信访总量1/5,且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6—2017年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广东省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量排名位居全国第一。广东省因家暴而导致的民转刑重大案件也时有发生,家暴现象不容忽视。

权责 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 制定“首接责任制”

什么是家暴?《办法(草案)》明确,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其中还明确指出,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办法(草案)》表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

针对社会上仍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有的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不想管”、反家庭暴力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问题,《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明确“首接责任制”。

具体来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

制暴 予以告诫的家暴案 公安受理后24小时内出具告诫书

《办法(草案)》规定了制止家庭暴力的各项制度措施,其中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同时,及时调查取证,查明基本事实,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并进行伤情鉴定,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

《办法(草案)》对公安机关向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包括: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同时明确,对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自受理家庭暴力报案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

此外,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档案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

救助 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提供多种救助服务

《办法(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提出临时庇护请求。

临时庇护场所由哪来?根据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救助场所分设,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社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对加害人起到震慑作用,提升受害者的安全感。对比上位法,此次《办法(草案)》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依法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以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侵害申请人的人格尊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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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刘某(女)与蒋某(男)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执。

2018年4月19日,刘某因其被蒋某殴打而报警,并入院治疗。同年4月24日,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依法裁定:禁止蒋某骚扰、跟踪、殴打、威胁原告刘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蒋某在刘某租住的本区某住所200米范围内活动。

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蒋某并未遵守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继续到刘某住处对其进行骚扰、辱骂及殴打。

2018年5月20日,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导致刘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再次报警和入院治疗。随后,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依法作出《决定书》,决定对被告蒋某拘留10日,并移送法院执行局执行。

2018年6月19日,刘某和蒋某再次发生争执导致刘某再次报警。2018年7月23日,刘某向黄埔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黄埔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离婚;蒋某支付医疗费634.56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给原告刘某。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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