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暂行办法印发
日期:[2019-12-04]  版次:[A03]   版名:[重点]   字体:【

据新华社电 记者3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人社部与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适用人员范围。《暂行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和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

二是适用险种范围。《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是待遇享受。《暂行办法》明确,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是经办程序。《暂行办法》明确,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

五是双重缴费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是政策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