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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心遭遇误解或创伤,须使用法律来大力“整合”
日期:[2019-12-04]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斯涵涵

据报道,12月2日下午,眼癌去世女童家属起诉微博大V作家陈岚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令被告陈岚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岚”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杨美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罗笑笑到吴鹤臣,多年以来一连串募捐风波考验着社会的信任与爱心。眼癌去世女童“小凤雅之死”无疑又添一例。

法院认为, “作家陈岚”微博系拥有数十万粉丝、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自媒体。被告对原告杨美芹网络个人求助事件予以关注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及评论,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本身并无不妥。事实上,“小凤雅”家也确实因为网络个人求助的方式得到了人们的爱心帮助,这一点应当肯定并倡导。

然而,被告陈岚在发布部分事实性内容时,虽然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但存在夸大其词、主观臆测等不当行为,引发网友对原告的强烈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也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令被告陈岚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另一方面,原告杨美芹作为个人网络求助者在享有受捐助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披露必要的信息。对于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而引发的社会舆论,应当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一直以来,个人接受民间捐款的情况还很难明确监管部门,网络募捐的操作过程不透明、监督不及时到位、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长期存在。近年来,大型、知名民间公益组织尚且备受争议,一个确有困难又有两个病童的家庭,如何让善款真正“得其所用”?目前来看,一是靠受捐人自律,二是主要依靠舆论监督。但此起彼伏的募捐风波说明,缺乏法律支持和公共监督的善款使用,注定是一个雾里看花、喧嚣的载体。

需要明确,捐款人、受捐人相互之间是一种无偿赠与关系,受捐者可以合法获取资金成为自己的财产,但必须建立在诚信、透明的基础之上,这种诚信与透明是对善款和良善的珍视;而捐助者、监督者也要保持对捐助者的尊重,不可居高临下,妄自猜测,甚至捕风捉影,恶意诋毁;无论是自私自利、借病敛财,用途不明、拒绝公众的监督,还是借病孩、慈善炒作以流量变现牟取名利等行为,都是对爱心的透支及对公益热情的遏制。

爱心博大、温暖且脆弱,一个个募捐疑云日积月累必将冷却珍贵的爱心。而当爱心、慈善遭遇误解或创伤,就必须使用法律来大力“整合”。募捐者的资格和权利、善款的规范与监督,捐赠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种媒体的公正、真实报道与发言、慈善及监督……此案又在无形中给社会各界上了一堂丰富的法制课,值得仔细聆听及深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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