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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高空“潇洒”一挥手 我在楼下血泪满面流(2)
日期:[2019-12-12]  版次:[A05]   版名:[策周刊]   字体:【
■天河某小区,楼梯口贴有劝阻高空抛物告示。

■王圣堂乡社区,住户抛下来的垃圾挂在电线上,危险且难清理。

各方行动

业主:

物管签防止高空抛物约定

在走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对于“高空抛物”现象,不少市民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程度,不少人开始通过自身的行动,拒绝高空抛物。

据了解,番禺区祈福缤纷广场的业主与物管公司签署了一份防止高空抛物的特别约定,写明禁止高空抛物的协议条款。不过具体条款,物业服务中心表示不方便出示。

此外,物管公司会加强宣传,将高空抛物造成的严重伤害案例向业主展示,让业主了解其行为的严重性。

物管:

自掏腰包装监控震慑高层住户

两个月前,位于海珠区艺洲路的米兰苑小区安装了“防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仰头朝上安装在一楼外墙,可实时捕捉该栋楼每户阳台和窗户的画面。

小区物管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有20多年的历史,目前270多家住户中大概三分之二为租户。小区共有六栋楼,其中有四栋临街,一楼为商铺,加装摄像头的就是临街的其中两栋楼。

一楼一家便利店老板向记者诉苦,由于住户的卫生间面向街道一侧,“不少人用过的厕纸、卫生巾、烟头各种五花八门的东西都往外扔,太恶心了。”

据一楼烘培店老板讲述,两个月前,一辆临时停放在店门口的车,后挡风玻璃被高空坠物砸裂,“店门口的监控记录了杂物掉下来的瞬间,却不知是从哪户掉落的。”

次日,该店老板就站在被砸车的位置,又有一把陶瓷汤勺从天而降,砸在烘培店老板脚边。“从那以后,我开始向赤岗街道投诉,之前也试过贴告示、对楼上呵斥,软招硬招都使出了,但是没什么作用。”

多次接到投诉后,物管公司自掏腰包,花了近5000元在两栋楼各装了摄像头,从下往上拍摄,一旦有人抛物就能清晰地看到从哪个窗户抛出。物管人员指着监控画面说,安装摄像头更多的是起警示作用,“这两个月,没有再接到过任何高空抛物的投诉”。

居委会:

多部门联动召开出租屋主会议

对于矿泉街王圣堂社区的高空抛物现象,党群服务站工作人员表示,接到居民投诉后,工作人员上门挨家挨户劝导,可没人承认东西是自己扔的。

该工作人员说,因为资金不足,难以在社区安装监控,加上没有处罚权,能做的主要是加强劝导,提升居民的素质。

据悉,为了加强管理,该社区居委会曾在两个月内与消防、街道等多部门联合召开出租屋主大会,宣传包括禁止高空抛物在内的多项文明行为。

焦点分析

高空抛物抛了不追责?

最高法规定足以震慑!

高空抛物难监管,真的就是扔了也白扔吗?错了!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强调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的抛物、坠物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也对“高空抛物”关注焦点予以了回应。

焦点1

高空抛物未造成他人伤亡

不会受到刑法惩罚吗?

此前,因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者被以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名被提起公诉,而不少人提出疑问“若未伤人,是不是就不用受到法律的惩处?”

其实非也。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意见》提到,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

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一点被视为对上述焦点的回应。

在今年1月12日,赵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富力半岛某栋楼的房内,与其男朋友发生争执。为发泄心中怨气,赵某将家中两个行李箱、1把雨伞等物品,从阳台处分数次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一辆小车。

此案中,虽然赵某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白云法院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主审法官丘志新这样解释,本案中高空抛物的落点是公共场所,抛掷的物品是行李箱这样体积较大的物体,被告人的行为是足以威胁到公共安全。

焦点2

找不到责任人“全员埋单”?

能证明自己非侵权者可免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将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点有助于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不过也有着弊端,被称为“现代连坐”。

高空抛物坠物纠纷难以解决,根本原因在于无法查明“凶手”。2018年4月15日,一名女子在楼下被一条从楼顶掉下的狗砸伤,造成高位截瘫,因狗主不明,受害人将全栋楼的住户告上白云法院。

这就存在一种争议:不是“高空抛物肇事者”的其他人往往不愿意给出补偿。对于这一问题,最高法在《意见》中回应称,在受理这类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最高法强调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焦点3

找不到人赔,医疗费怎解决?

支持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在上述提到的“高空坠狗”案件中,在案件未裁判时,受害者面临的高额医疗费成为另一难题。有观点提出,可借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做法,设立“高空抛物、坠物事故救助基金”。

为了解决这一焦点问题,最高法表示,要充分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

此外,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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