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金融机构 不得强买强卖搭售产品
日期:[2020-01-02]  版次:[A18]   版名:[财眼]   字体:【

央行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数据泄露、信息买卖等将成为过去式

新快报讯 记者许莉芸报道 去年以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多次被监管提及。保护金融消费者上升到了重要高度,近日,央行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其中规范了金融机构营销宣传管理、禁止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等。对于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将进行从事前到事中再到事后的全流程监管。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表示,这是继2016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后,再一次升级的版本,也是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规章”级法规。

金融机构要对营销内容真实性负责

在实际的金融消费市场,为了拉拢投资人,不少金融机构往往夸大了预期收益,混淆产品如将“结构性存款”误导宣传为“存款”,将净值理财产品宣传为保本理财等,因此《办法》中规定,不得有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等。

黄大智表示,这与近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一脉相承,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步调一致。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这也就意味着此前金融行业中经常存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搭售保险的情况将有望成为过去式。

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将进一步加强

《办法》中规定,“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此外,不少APP在使用登录前强制性要求用户同意征用信息后,才能使用APP,对此《办法》中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金融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

针对行业中助贷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情况,《办法》中规定了“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因其与外包服务供应商合作而转移、减免”。“合作关系终止后,金融机构应当监督外包服务供应商及时销毁从金融机构获取的消费者金融信息。”这样一来,就不会因为与金融机构合作后,助贷机构“泄露客户隐私”的事件,把隐私当成“商品”进行交易。

互金行业资深专家毕研广就表示,在助贷业务合作前,金融机构要先审查评估外包服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能力。“别管是数据外包还是风控外包,先看你有没有保护消费者。毕竟从业务角度来讲,金融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绑定在一起,属于‘一条绳上的蚂蚱’。 如果出了问题,金融依旧也应该担负起责任。”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