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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乘晒明星乘机记录不能止于内部处分
日期:[2020-01-06]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张立美

据报道,1月3日,航空博主“超侧卫”称,有人在微博上发布了包含大量演艺明星个人信息的乘机记录,包括鞠萍、井柏然、邓伦、白敬亭、倪妮等著名演艺明星的生日、国籍、行程、旅客状态等个人信息。

飞机乘务人员将在工作中获取到的明星乘客的乘机记录等个人信息晒出在个人微博上,泄露明星乘客的个人行踪。这明显违反了飞机乘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违背了民航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民航局在2019年7月份发出的《关于加强粉丝接送机、跟机现象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民航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法制教育,严防内部人员进行工作以外的信息查询并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知名旅客乘机信息,要进一步强化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民航公司在第一时间公开道歉,并对当事飞机乘务人员给予停飞处分,这样的处罚和处理显然很有必要。

但是,飞机乘务人员在个人微博上晒明星乘客乘机记录,不只是违反了职业道德,更是一种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严重侵犯了乘客的个人隐私权。这决定了对飞机乘务人员晒明星乘机记录案件的处理,不能止于停飞的内部处分,还要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追究其法律责任。轻则,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重则,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情形的或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二十五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际上近年来,明星乘机记录频频遭到泄露,究其原因,民航公司内部管理不严,泄露明星个人隐私信息成本过低。保护乘客隐私安全,有必要进一步降低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犯罪的立案标准,提高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违法犯罪成本。同时,倒逼民航等相关行业保护客户隐私。从这个角度说,有必要让这起空乘晒明星乘机记录案件成为泄露客户隐私案的典型案例,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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