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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 明知防护产品有质量问题还出售 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0-02-11]  版次:[A03]   版名:[重点]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2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通告明确表示,加强依法保护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侵权行为人,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通告指出,用于疫情防控的设备、设施和物资,不得非法扣押、占用和处置。对于不诚信行为,通告同样有相关的规定,经营者明知防治防护用品、医用器材等疫情防控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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