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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调配 防疫物资无法发货 主张平台违约不予支持
日期:[2020-02-14]  版次:[A05]   版名:[重点]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2月12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印发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互联网纠纷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介绍,该《规定》所称的涉疫情互联网纠纷,是指疫情对互联网纠纷的基本事实或者诉讼程序有重要影响、标的物涉及防疫物资、当事人属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与疫情或者防疫工作有关的纠纷。

在网络购物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规定》提出,当事人以疫情事件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应当着重从疫情事件的发生时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等方面加以审查。疫情事件对合同履行没有实质影响,当事人仅因恐慌、担忧等主观因素不履行合同,并以疫情事件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物资的经营者,虚构、编造、夸大产品的卫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消费者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应当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诚信经营秩序。

不过,《规定》也指出,标的物为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物资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受政府调配导致电子商务经营者延迟发货或者无法发货,消费者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表示,侵权人利用疫情信息在互联网上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快审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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