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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确诊还是疑似 广东新冠肺炎患者“零负担”
日期:[2020-02-18]  版次:[A03]   版名:[重点]   字体:【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碧茹(左二)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情况。

医疗费用100%由医保支付,而且没有报销手续!

2月17日下午,广东省政府举行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碧茹回答记者提问时重点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情况。新快报记者从会上获悉,广东率先实现新冠肺炎CT筛查“零自费”,无论确诊还是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100%由医保支付,而且没有报销手续。目前,广东已向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拨付医保基金21.5亿元。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黎秋玲 麦婉诗

■摄影:新快报记者 龚吉林

率先将确认疑似的参保患者 纳入保障范围

刘碧茹表示,防控疫情期间,医保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出台“五个全部”政策,做到了“三个率先、一个提高”,实现筛查对象、确认疑似和确诊参保患者救治全程“零负担”。

据介绍,广东省率先保障新冠肺炎筛查对象在发热门诊的医疗费用。“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是疫情防控的一套 “组合拳”。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将新冠肺炎筛查对象在发热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特殊医保报销政策,《关于完善新冠肺炎疫情综合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3号)出台,实现新冠肺炎CT筛查“零自费”,消除筛查对象对CT门诊费用的疑虑,助力“早发现”工作。

疫情之初,国家医保局政策要求的主要保障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广东在这个基础上,坚持以患者救治为中心,率先将确认疑似的参保患者纳入特殊医保报销政策保障,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1号),实现确认疑似、确诊两类参保患者保障 “全覆盖”,解除患者救治的后顾之忧。

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

100%由医保支付

刘碧茹介绍说,广东最大限度提高医保报销水平。将全部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这个含义很广泛,包括了目录外医疗费用,即不限医保目录;包括了治疗合并症、并发症等全部疾病治疗费用;包括了门急诊、留观、住院等全部治疗过程费用;包括了定点或非定点救治医院、初诊或转诊医院等全部医疗机构费用。

另外,还取消了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根据医改工作部署,为支持分级诊疗,医保按医疗机构级别设定报销比例,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但目前救治新冠肺炎主要在三甲医院,报销比例较低,为此广东医保反其道而行,统一按最高报销比例的一级医疗机构执行。

而对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先救治后结算,不降低异地报销比例,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转诊手续,直接在统筹区外就医的参保人,降低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引导参保人就医行为。为减少新冠肺炎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我们按照国家部署,统一规定不降低异地报销比例。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员负担。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实现参保人“零负担”。也就是说患者个人不需要掏钱,也没有报销手续。

已向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拨付医保基金21.5亿元

同时,广东率先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前的医疗保障工作。广东率先在工伤认定前支付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待其认定工伤后,再与工伤保险基金结算,消除广大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做到“早支付”。

目前,广东已经畅通医疗救治费用“紧急通道”。全部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结算采取按项目付费,并单独结算,不纳入医保总额预算控制指标,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影响救治。同时,为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资压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紧急开通定点收治医院提高周转金预付额度和专项基金的通道。

截至目前,全省共向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拨付医保基金21.5亿元,确保医院在收治新冠肺炎患者时,不再有费用的后顾之忧。

广东从筹资和服务两方面入手支持企业复产、复工

预计今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逾170亿元

防控疫情期间,部分企业运行压力较大,复工复产受到影响,为促进稳定就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医保出台了什么支持举措?

刘碧茹在会上介绍说,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省医保主要从筹资和服务两方面入手,制定一系列措施,持续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努力促进稳定就业。

首先是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为应对疫情,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会同税务等部门,出台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政策,要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预计2020年全省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170.75亿元。

另外,实施疫情期间延缴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企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并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并加强“互联网+”医保服务。凡可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一律不要求到现场办理,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风险。为尽量避免参保群众外出办理医保业务,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支持诊治医生将处方用量放宽至3个月。适当延长2019年度医药费用医疗保障服务窗口报销时限,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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