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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禁止食用
日期:[2020-03-04]  版次:[A05]   版名:[重点]   字体:【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食用法定保护野生动物的个人最高罚2万元,组织食用者最高罚5万元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报道 为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3月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广州将禁止食用三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一旦“贪食”触网,对食用人处每人最高2万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最高5万元罚款。据悉,草案将于3月11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禁食三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草案一开始即明确,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四)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同时,对于允许食用的“例外”情况,草案给出了“白名单”,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除外”。

禁食亦禁猎。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记者了解到,由于草案制定的禁食范围大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相应罚则也分“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下称“法定保护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下称“其他禁食动物”)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规定,前者的处罚力度比后者更大。

在违法猎捕上,草案明确,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禁止食用的法定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从重处罚;猎捕禁止食用的其他禁食动物,处以最高1万元罚款。

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野生动物

在“吃”这一环节,根据草案,酒楼、餐馆、饭堂等餐饮经营者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一旦违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分类进行罚款。

具体标准为:对于食用法定保护野生动物的,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食用其他禁食动物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以制作含有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的招牌、菜谱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销毁相关招牌、菜谱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令人关注的是,草案特别提及,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旦违法,罚款等同于上述食用行为。

“链条”前端环节与交易平台均要担责

野生动物食用“链条”的形成,离不开运输、贮存等前端环节,草案对此亦明令禁止。根据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经营、运输、贮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旦违法,除了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分不同情况制定了不同罚则,如,经营禁食野生动物的,罚款最高限额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十倍,即使没有违法所得,也要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那些没有直接参与经营禁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为经营者提供了场所、仓储、中介等服务的,亦要担责。草案提出,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不得为以食用为目的经营、运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地、仓储、中介等服务。

对于这类交易平台市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合法取得的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饲养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该如何处理?草案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由发证机关撤回,予以注销,并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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