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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医疗险费率调整细则发布 产品上市3年后方可调整费率
日期:[2020-04-03]  版次:[A17]   版名:[财眼]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刘威魁报道 继健康管理办法明确长期医疗险可以调整费率后,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但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可实施费率调整机制。《通知》还细化了保险公司不得上浮费率的“负面清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销售行为。

《通知》规定,目前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同时,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由各公司根据医疗保险实际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费率调整时间和幅度。但其中规定,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据了解,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随着健康保险的快速发展而受到了消费者热烈欢迎和市场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

从期限来看,医疗保险绝大部分为一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满足消费者长时间的医疗保障需求,还有赖于真正的长期医疗险产品。然而,保险公司开发长期医疗险的意愿不足。“由于缺乏费率调整的政策支持,保险公司在开发医疗险时,只能牺牲保障年限,开发一年期或期限非常有限的产品。”某大型险企高管告诉新快报记者,费率太高,产品会缺乏竞争力,保险公司更愿意开发风险较小的短期健康险产品,这也使得市面上绝大部分医疗险保证续保时间最多为6年。

对此,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险企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意愿进一步增强。由此将更好满足消费者长期健康保障需求,有效避免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较好解决其后顾之忧。

“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上述负责人建议,由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也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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