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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合伙买房 一人私下把房卖了
日期:[2020-04-08]  版次:[A09]   版名:[世相]   字体:【

原告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广东高院裁定指令广州中院再审

周先生、王女士是同事,两人共同投资买房,可对方却私下将房屋卖出,自己6年后才知道。就这一情况,周先生与王女士打起官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女士卖房合同无效。

2019年10月12日,新快报曾独家报道了此事,周先生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详见《新快报》2019年10月12日06版)。

2020年4月7日,记者获悉,广东高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二审处理结果予以纠正,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2005年10月2日,周先生、王女士出资购买了广州市海珠区泓景花园某栋1104房的房产(下称1104房),当时购买的折后价为471450元,首付141450元,另外加上购房税等费用,合计15524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当时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2005年11月29日,周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周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一定款项,王女士退出该房产的投资,两年后王女士协助周先生办理房产过户事宜。

可房产过户一直没有办理,直至2017年年底。周先生得知这套房产早在2011年被王女士以60万元出卖给朱某秋,而“当时的市场价约为150万元”。

为此,周先生认为,王女士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购房者朱某秋串通,损害了他的合法利益,于是将王女士、朱某秋告上法庭。

一审时,海珠法院认为,两名被告的买卖行为具有串通的故意,损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合法权益,遂判决两名被告就1104房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1104房恢复登记至被告王女士名下。

二审时,广州中院认为,周先生以其对房屋的合法权益受损为由提起诉讼依据不足,因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条件,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先生的起诉。

周先生告诉记者,他在2019年10月10日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在今年3月收到广东高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广州中院再审此案。

新快报记者从周先生方面获得该份裁定书,该案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审查的焦点问题在于二审法院以不能确认周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实际物权权利为由,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先生的起诉是否妥当。

广东高院认为,从起诉证据看,周先生作为涉案房屋的其中一方投资者,基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财产权益而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而周先生是否已向王女士付清涉案《协议》约定的投资款、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实际的物权,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并非本案诉权成立应当具备的起诉要件,因此予以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周先生告诉记者,他认为王女士私下低价出售的行为是“恶意串通”,涉嫌刑事犯罪,为此他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派出所喊我录过口供,目前调查还在进行当中。”

对于后续的刑事调查进展,新快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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