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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药膳名义食用“野味”
日期:[2020-04-09]  版次:[A08]   版名:[城事]   字体:【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明确,无论是野外自然生长的、抑或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律禁食(资料图片)。新华社发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通过表决

历经一个月紧急立法,广州即将从法规上跟“野味”说再见。3月31日,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明确,三种野生动物列入“禁食”名单,其中无论是野外自然生长的、抑或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律禁食。令人关注的是,广州的“禁野令”特别指出,不得以药膳名义食用“野味”。

《条例》亦实现了从野生动物的“食用端”到“供应端”的全链条覆盖,并在相关处罚上予以明确。其中,食用者最高处以野生动物价值20倍的罚款;公职人员若知法犯法,偷食“野味”,处罚加重。根据程序,《条例》需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施行。

■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亦禁食

《条例》开篇即明确了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具体包括三类: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它野生动物。

换言之,无论是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或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条例》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但同时也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人工种群,不适用本条例。

除了禁食,《条例》还限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版“禁野令”根据广州市中医药文化深厚的实际情况,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公职人员违规不仅罚款还追责

对于吃“野味”的人,《条例》明确,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上述食用野生动物罚则进行处罚。

需注意的是,《条例》表示,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公职人员若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后,还要移交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至于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餐饮服务提供者,《条例》规定,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否则,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这意味着客人若自带“野味”上门,食肆仅提供烹煮等加工服务,亦会受到惩罚。

不得为食“野味”提供场地

《条例》对野生动物禁食的相关规定与惩处,从“食用端”延伸到食用链条的“供应端”,不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有所限制,更从野生动物的运输、贮存等环节进行规范。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地、仓储、中介等服务。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称,为以食用为目的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中介等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换言之,就算免费提供上述服务,亦要开罚。

观察

历经一个月紧急立法,广州如何与“野味”诀别?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关于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防疫立法的要求,2月27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第89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立法。至3月31日《条例》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广州“禁野令”出台仅用了34天。

记者了解到,《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牵头起草,农村农业工委全程参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于3月2日完成了草案稿的起草,交由市司法局按照政府有关程序征求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案。

3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82次主任会议对草案稿进行了审议,决定将法规案尽快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交付表决。

此后,法制工委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意见,邀请法学专家及野生动物保护专家进行了科学论证,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认真梳理了社会各界来信320多件,分类整理出400多条意见。

3月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提请审议《条例(草案)》。

3月9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最终,于3月31日表决通过《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表示,《条例》是广州市小切口立法的又一次尝试,其针对性强、可执行性高,既能指引执法部门高效执法,也能方便群众了解掌握,有效解决了上位法实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除了明确“禁食”范围、严格法律责任、完善执法体系外,《条例》更以推动社会共治为突破点。其中包括对人民团体和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学校、新闻媒体提出相关要求,要求他们做好自律并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宣传等活动;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与相关工作提供政策支持;鼓励社会监督,设置了举报、奖励制度。

解读

关键词1 退出机制

此前“野味”合法养殖户等

将获补偿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时表示,《条例》实施前合法存在的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养殖户、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面临着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对此,《条例》建立积极稳妥的退出机制,明确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合法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和人工饲养、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区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场地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置工作,防止无人管护、随意处置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同时鼓励和支持动物保护协会、动物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为养殖户、经营者调整养殖、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并参与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后续处置等工作。

关键词2 执法体制

可对吃“野味”行为

提起公益诉讼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介绍,为确保有效监管,《条例》将重点放在完善执法监管体制上,除了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外,特别强调了各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配合协作,详细规定了建立信息共享、违法线索通报、违法行为溯源追查等执法协作机制,坚决杜绝出现执法监管真空。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违法履行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工作职责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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