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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因灾“全倒户”每户补贴升至5万元
日期:[2020-04-18]  版次:[A08]   版名:[时政]   字体:【

广州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和管理,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效益,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修订了《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高了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其中,因灾“全倒户”,按一般户每户5万元、困难户(低收、低保、特困人员、孤儿)每户6万元的标准发放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

《管理办法》于3月30日印发,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救助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整体上提高了补助金额

《管理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相较2015年旧版《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新版《管理办法》在对救助款物发放标准上有了多处调整,整体上提高了补助金额,也更细致了。其中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救助期限15天;灾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按每人每月1575元、救助期限3个月发放救助资金。

而对于因灾“全倒户”,按一般户每户5万元、困难户(低收、低保、特困人员、孤儿)每户6万元的标准发放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而旧版管理办法规定的是一般每户为3万元、五保户为5万元。

此外,按每个因灾死亡(失踪)人员30000元的标准向其家属发放抚慰金。冬令春荒生活救助按人均20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救助款物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对接收的捐赠或者募集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对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捐赠款物,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统一调配救助款物。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不得将救助物资折款发放。

救助资金原则上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应急管理部门核实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通过“一卡通”直接发给救助对象,不得再通过现金以及由街镇代领代发等方式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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