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江中药业”起诉“江中安康”输18宗官司
日期:[2020-04-21]  版次:[A10]   版名:[世相]   字体:【

广州白云区法院一审判赔共计346万元,现有5件已生效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刘娅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获悉,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安康公司”)因为“商标侵权”,被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中药业公司”)告上法庭。截至目前,广州白云区法院共审结了18件涉江中安康公司生产销售的营养品商标侵权案件,江中安康公司也因不同的侵权情节被判决承担7万至26万元不等的赔偿金额,一审判赔共计346万元,现有5件已生效,13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江中药业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江中安康公司等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识有“江中安康JZAK”字样的多款营养品,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此,江中药业公司起诉至法院,针对18款侵权商品分别进行维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每案30万-50万元不等,18案共计请求赔偿700余万元。

江中安康公司则认为,被控侵权商标在商标局申请注册并已受理,其对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并没有构成侵权;“江中安康”四字与“江中”标识有明显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控侵权产品为食品类,而“江中”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医用类的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依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锌+VB 婴幼儿辅食营养包”外包装盒上使用的“江中安康”标识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江中安康”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使用的“江中”文字及字体基本相同,而且在文字与字母排列上也基本类似。

“江中”文字的使用构成江中药业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而“江中安康”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的不同,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差异,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实质相同,为近似标识。

“江中”商标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江中安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江中安康”标识,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同时,产品上关于江中安康公司的企业名称的标注,也会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其所购买的带有“江中安康”标识的产品与江中药业产生联系,误认为两个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综上,江中安康公司、培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江中安康”标识,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江中安康公司、培某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共同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此,白云法院判决江中安康公司、培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依法赔偿江中药业22万元。培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报道

去年全国知识产权案 广东占了三分之一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黄慧辰 陈中山报道 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公布了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白皮书显示,去年广东知识产权案件审结数再创新高,超15万件,同比增长近六成,占全国总数约三分之一。

去年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别为125694件、1450件、69件,同比分别增长56.56%、17.41%和13.11%。著作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幅较大,分别达66.27%、40.48%、47.44%。

此外,广东法院还调解了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纠纷案,先后审结了“网易诉华多”“格力诉奥克斯”“腾讯诉谭某文”等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疑难新型案件。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