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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E家”是“红日厨卫”的升级版?
日期:[2020-04-24]  版次:[A09]   版名:[新快315]   字体:【

广东高院对“真假红日”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智美电器需赔偿红日燃具5000万元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曾洁赟 张胤岩报道 2019年年初,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下称“红日燃具”)的诉讼请求,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广东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智美电器”)需赔偿红日燃具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5万元,4家省级经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时,新快报曾对此案进行报道(详见《新快报》2019年1月10日A13版)。

4月23日,新快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东高院已对这起“真假红日”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是家电行业迄今为止判赔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在此案中,智美电器和4家经销商在明知红日燃具知名度的情况下,误导公众以为二者同属一家,甚至声称“红日E家”是“红日厨卫”的升级版。

员工离职“另立门户” 

使用“红日E家”商标被指侵权

红日燃具从1993年起持续使用“红日”字号,经营的“红日”牌厨卫产品在行业内享有盛誉,“红日及图”注册商标也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石某文曾是红日燃具市场部员工,2016年离职后成立了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在的智美电器,制造“红日E家”集成灶等产品,联合红日燃具在江西、河北、河南、陕西4家原省级经销商,利用红日燃具与经销商共同建立的销售渠道和网点,进行大规模销售。

智美电器等通过在终端门店同时使用“红日厨卫”(原系红日燃具招牌)“红日E家”招牌,同时销售红日燃具的“红日”产品、“红日E家”产品,使用红日燃具售后服务卡、名片销售“红日E家”产品等方式,试图混淆相关商品来源;在终端门店、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红日厨卫升级啦”“大品牌、新形象、新模式”“专注厨电自主研发20余年”等引人误解的宣传语。

2017年,红日燃具将智美电器、4家省级经销商等诉至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智美电器及4家省级经销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侵权恶意明显,获利巨大,支持了红日燃具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广东高院驳回上诉

认定被告侵权情节严重

一审判决之后,智美电器等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从红日燃具的企业科研实力和所获荣誉、市场开拓及产品销量情况、企业宣传和品牌打造方面来看,在智美电器制造、销售“红日E家”产品前,“红日”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智美电器和4家经销商在明知红日燃具知名度的情况下,仍联手利用红日燃具原销售渠道和网点,将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红日E家”与“红日”并列销售,配合各种宣传与营销手段,误导公众以为二者同属一家,甚至声称“红日E家”是“红日厨卫”的升级版,攀附恶意明显,相关行为容易引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智美电器在与红日燃具“红日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红日E家”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本案证据足以表明,红日燃具因被侵权的损失巨大,仅2016年就损失7400余万元,智美电器及4家省级经销商的侵权获利更甚。

经审理,广东高院认为,被告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予严惩。为此,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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