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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日期:[2020-04-27]  版次:[A04]   版名:[重点]   字体:【

据新华社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出席和网络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123人现场出席会议,47人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共170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继续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等。

关键词:生物安全

增加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

据新华社电 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稿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形成的二审稿共计十章八十五条,聚焦防范和应对生物威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草案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草案规定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明确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方面,草案增加了监测预警制度,要求专业机构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发布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生物技术在促进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可能被误用谬用。对此,草案规定,完善分类管理制度,明确根据对公众健康、工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明确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进行风险类别判断,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关键词:动物防疫

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

据新华社电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26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按照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的目标,对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调整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说,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草案突出了六个强化:一是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二是强化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疫检验;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四是强化动物疫源疫情的监测预警;五是强化动物防疫制度体系建设;六是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能力建设,完善保障措施。

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

加强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医疗废物管理

据新华社电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切实加强了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及时处理医疗废物是一个重要环节。有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医疗废物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了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在主体责任方面,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同时,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此外,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关键词: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升至500万元

据新华社电 酝酿近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启动——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于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修改广播权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草案的修改更明确了作品种类,不仅解决了实践中短视频等新业态作品如何归类的难题,同时也与国际公约接轨。

根据草案,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张洪波认为,“得不偿失”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多年呼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侵权盗版行为将产生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草案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吴汉东认为,作品登记制度将发挥多方面作用:明确归属,便于认定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减少著作权纠纷,便于在交易时厘清著作权主体;主张权利时,登记事项可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促进版权对外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武警

强化对武警部队权力运行的监督

据新华社电 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王宁26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修订草案说明时介绍,现行人民武装警察法自2009年8月27日颁布实施以来,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人民美好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武警部队依法履职和全面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不断深化推进,现行人民武装警察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组织和指挥”一章,将“任务和职责”一章调整为“任务”和“职权”两章。草案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任务,并单设“任务”一章,细化执勤任务范围规定,增加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和抢险救援的任务范围规定,对海上维权执法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作了援引性规定。

草案适应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和军队监察体制构建的实际,强化对武警部队权力运行的监督,明确了中央军委监察委员会、武警部队各级监察委员会是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法定监督机关,在执行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任务时,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监督。

关键词: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应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据新华社电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一步规范、细化,完善了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了政务处分的办案期限,同时完善了政务处分决定的程序以及内容和形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于2019年8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于当年10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以及法律责任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务处分的程序。据此,草案二审稿完善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规定,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完善政务处分决定程序,规定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完善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形式,规定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二审稿还对政务处分决定书的内容作出规定。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公职人员有两种以上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按其数种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有违过罚相当原则。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明确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依法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依法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政务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政务处分期间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间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为保护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草案还明确,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公职人员不受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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