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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饿禁闭家人及性侵未成年人拟纳入家暴
日期:[2020-04-30]  版次:[A08]   版名:[时政]   字体:【

广东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提请二审

4月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出新的调整,并对家暴行为区分为不同类型分项表述,拟将“冻饿”“禁闭”家人以及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行为列入家暴范畴。

■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通讯员 任宣

“冻饿”“禁闭”拟列入家暴行为

草案修改稿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一)殴打、残害、冻饿等故意伤害行为;(二)捆绑、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三)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四)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行为;(五)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的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其中,“冻饿”“禁闭”以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等行为为新界定的家暴内容。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猥亵等家庭暴力犯罪时有发生,近段时间某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事件影响恶劣,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对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提请审议的报告中指出,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发生在家庭内的性侵害行为仅靠刑法保护仍然不够,而将这类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行为,就可以使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强制报告制度、撤销监护人资格等一系列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的保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已经将针对儿童的性侵害行为列入家庭暴力犯罪行为。

同时,草案修改稿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不得劝阻

受害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得救济?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及时给予帮助、处理。

为增加受害人的救济渠道,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何处理家暴行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明确,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法配合提供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

同时新增规定,对于殴打、禁闭以及性侵害等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审议报告的注释中提到,考虑到殴打、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性侵害等家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受害人心理上往往承受较大的压力,为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按照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的要求,建议对有关单位不得劝阻受害人的查处要求作出规定。

草案修改稿还新增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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