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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应当建立校园欺凌治理机构
日期:[2020-04-30]  版次:[A08]   版名:[时政]   字体:【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获审议通过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 通讯员任宣报道 4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于备受关注的教育惩戒,草案修改二稿规定,教师不得对违规学生实施体罚或打骂。

具体来说,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防治校园欺凌方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此外,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反映出的制度需求,为更好推动学校落实公共卫生相关规定,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卫生的规定,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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