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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裁员”
日期:[2020-05-03]  版次:[A04]   版名:[世相]   字体:【
■VCG/图

●合同期满公司拒绝续签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黄小姐入职广州某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家关联公司,此后跟广州某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据了解,黄小姐与广州某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3日等内容,而第二份《劳动合同》则约定的是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2日,该份合同对黄小姐在其关联公司工作的工龄予以确认,即工龄于2008年7月14日开始计算。

由于在第二份合同期满时,黄小姐正处于哺乳期,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顺延至黄小姐的哺乳期结束之日即2019年4月7日。

可让黄小姐没想到的是,该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向她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她果断拒绝签收该通知。三天后,黄小姐没法进入公司工作,为此她向公司邮寄了《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但没有得到回应。

此后,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7日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黄小姐的月平均工资为8741元。

黄小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为此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结果是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2302元。

对此裁决不服的广州某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求,要求确认只需向黄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96151元,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地点: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中院

结果:一审时,法院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2302元(8741元/月×11个月×2倍)。一审判决之后,广州某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认为黄小姐迟延提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因期满而依法终止,应当自行承担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不存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广州中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法院认为,黄小姐与被告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2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3日、2016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2日。

虽然,在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黄小姐并未向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与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她在该期间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未发生变化,即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视为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黄小姐回公司上班时,遭到公司拒绝后,立刻发出了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该公司必须依法与黄小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该公司却先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出了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又明确拒绝黄小姐上班,拒不履行法律附以的强制缔约义务,违法终止了本应延续的劳动关系,在性质上应视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非合法终止劳动关系,故在法律后果上,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非合法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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