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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争议
日期:[2020-05-03]  版次:[A04]   版名:[世相]   字体:【

●医院多次扣发绩效奖金?

●员工起诉至法院未获支持

陈小姐是广州市一家医院的药剂师,因对工资和奖金扣发等问题存在争议,陈小姐将医院告上法庭。

2008年3月,陈小姐与广州市某医院签订《广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此后双方又签订了聘用合同续签书,到了2018年,双方约定续签合同期限至退休为止。

陈小姐表示,自2017年10月起,医院扣发她的绩效奖金,她多次要求支付全部奖金并支付以上期间扣发绩效奖金,均被拒绝。

为此,陈小姐于2018年11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医院自2018年12月起按月全额支付奖金,并支付扣发的工资9702.66元及奖金40357.05元。

经劳动仲裁裁决,医院一次性支付扣发的工资9702.66元,但驳回陈小姐的其他仲裁请求。2019年2月28日,陈小姐不服该裁决,向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陈小姐认为,医院于2018年制定的《药学部奖金分配方案一(试行)》,未经法定民主程序,也未经她同意,不应作为计算她绩效奖金的依据,应当以医院于2010年制定的奖金分配方案确定她的绩效奖金。

医院方则认为,新的奖金分配方案通过程序与2010年分配方案完全一致,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科室半数以上人员同意,可以作为奖金绩效发放的依据。自2017年10月起,医院便严格按照奖金分配方案向陈小姐发放奖励性绩效,不存在克扣或少发的情况。

地点: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广州中院

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小姐要求医院支付绩效奖金差额的诉讼请求。陈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荔湾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陈穗花法官表示,是否发放绩效奖金及发放数额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畴,用人单位可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工作能力等作差异性调整。但绩效奖金分配方案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在此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合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相关规定或分配方案制定后,用人单位还应当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医院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新的奖金分配方案,超过一半以上员工同意该方案,程序合法,并已告知陈小姐,陈小姐认为该新的奖金分配方案无效,并主张按原分配方案计算其绩效奖金,理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何生廷 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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