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建局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报道 近日,广州市住建局修订并发布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实施办法》拟提高住宅搬迁费最低标准,将住宅搬迁费的标准由每户不低于2000元提高至5000元,提高了1.5倍。修订内容涉及多项非住宅征收相关条款,包括非住宅征收调换住宅,征收奖励标准参考住宅奖励标准等。
明确非住宅的征收奖励标准
《实施办法》中将制定非住宅奖励措施的自主权赋予各区。通过近年来的实践,在政策中直接明确非住宅奖励标准,更加方便操作且符合审计工作实际要求。
此次修订明确,非住宅的征收奖励标准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均以住宅奖励标准为参考:非住宅征收奖励加上非住宅价值补偿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非住宅的市场价格;非住宅搬迁时限奖励结合各区提出的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作为计算标的较为科学合理方便,并与住宅搬迁时限奖励上限“15%”保持一致,从而设置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实行不同用途房屋的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相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如住宅与住宅之间的产权调换;另一种是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如住宅与商业之间、商业与工业之间的产权调换等。《实施办法》中,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未限定产权调换必须是相同用途房屋之间,即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供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也有权利选择。
此次修订参照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和做法,明确非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期限等,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布的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非住宅包括工业、商业、办公)租金参考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并结合非住宅补偿方式的不同予以给付。
提高住宅搬迁费标准:
每户不低于5000元
2014年公布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将住宅搬迁费的标准定为每户不低于2000元。考虑到六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并结合各区意见和做法,《实施办法》将该标准上调为每户不低于5000元。
《实施办法》还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作出调整。将可给予补偿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建设时点由1990年4月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保持一致;且不再限定为货币补偿,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均以等价值交换作为原则。
注:5月17日前,市民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486号之2,邮编:510000)形式反馈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