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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支持利用国企物业开展养老服务
日期:[2020-05-12]  版次:[A07]   版名:[时政]   字体:【

租赁期延长至15-20年,不需报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新快报记者昨天获悉,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利用国有企业物业开展养老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于近日印发实施。《通知》规定,支持国有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出租等方式利用自有物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国有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气价格、资金资助等各类优惠扶持政策,并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支持。

■新快报记者 麦婉诗 通讯员 廖培金

采取不公开招租 租期延长到15-20年

《通知》明确,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用于举办经所在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可以不公开招租。不公开招租物业不得转租。政府部门通过不公开招租承租的用于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物业,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但不得加收租金。

此前政府公有房产、国有企业物业考虑到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租赁期限较短,不利于养老机构等具有公益属性、回报期长的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通知》进一步延长租期、简化审批,将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用于养老服务的租赁期限延长到15-20年,由国有企业自主决策,不需要报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给予普惠性养老机构设施

一定租金优惠

养老服务属于公益性质,盈利能力有限,回报周期长,对租金十分敏感,而且直接传导到服务对象收费中,《通知》规定,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租赁底价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以养老服务用途评定并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并在租赁协议中约定租金合法合规的调整机制。其中,经所在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养老机构设施的,可以给予一定租金优惠,最低优惠租赁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价的75%。

同时,为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支持优秀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持续长久运营,《通知》规定,租赁国有企业物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租赁期满,由市属、区属国有企业会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展评估,原承租主体经评估优秀的直接续签协议承租用于养老服务。

此外,《通知》规定,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应当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业用于非养老服务用途以及改变用途的违约责任。采取不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自有物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还应当在租赁协议中明确该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广州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以及超出广州普惠性收费标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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